以服务于中国广大创业者为己任,立志于做最好的创业网站。

标签云创业博客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优酷视频,网上给自己先生做吃的的视频

  

  辛老师在“知乎”网帖下发表了一篇基于真实经历的书面回复,却发现该书面回复被改编成了短视频。因此,她起诉摄影师、拍摄公司、出版平台,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余元。   

  

  7月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决视频拍摄公司新工作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辛先生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费用13709元。   

  

  事件真实经历的“知乎答案”被改编成短视频。   

  

  辛老师抱怨,2016年11月24日,她在“知乎”网站上的标题是“你有哪一瞬间觉得自己被抓了或者成功抓到了别人?”在网帖下发表了一篇300多字的文章,并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作为内容创作的书面回答,依法享有著作权。答案描述了作者在高中刚开始的时候,每天给同班女生送削好的苹果,最终成为情侣的故事。期间,提交人曾被赶回家,仍在大雨中给女孩送苹果。   

  

  2017年,辛老师发现,新工作室公司在新浪微博账号“小爱信lolovot”上传的、播放量超过1400万的《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短视频(以下简称被控视频),在人物设定、台词、故事情节等方面与辛老师发布的维权作品一致,被控视频也在Tencent.com、Youku.com上传.据侯昕介绍,被告视频是新工作室公司委托王先生制作的。   

  

  辛老师认为,新工作室公司和王先生不仅侵犯了他们拍摄权利作品的权利,也侵犯了他们与新浪微博运营方公司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因此,辛老师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新工作室公司删除优酷上发布的被诉视频,并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3709元。   

  

  新工作室公司与王先生辩称,权利作品为常见表达,篇幅较短,缺乏原创性,不认可辛先生为权利作品的作者。同时,他们认为辛先生要求的赔偿过高,他们不同意辛先生的所有要求。   

  

  魏梦公司辩称,新浪微博上只有被告视频的链接,点击播放会跳转到第三方网站。同时,魏梦公司是信息网络服务平台,被控视频已及时删除,故魏梦公司不构成侵权。   

  

  宫廷的故事情节密不可分,属于原创表达。   

  

  法院经审理认为,辛某主张权利的内容是发表在知乎网上的一段话,内容为“什么瞬间让你觉得自己被别人吸引或成功吸引?”书面回答虽然篇幅较短,但通过一系列的人物设定和情节串联,完整地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间的爱情故事,既不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也不属于限定表达,在书面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属于独创性表达,可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因此应当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所列的书面作品。辛提交的相关证据可视为权利作品的作者,享有权利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视频与权利作品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表达上仍有实质相似的可能。判断实质性相似时,人物设定与故事情节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本案辛老师提交的对照表来看,无论是对的作品还是被指控的视频都包含“男生坚持每天给女生切一个苹果”等情节。相似的人物和故事情节通过组合和编排构成被控视频和权利作品的主要内容,每个情节都包含人物、场景、发展过程、结果等细节,足够具体,脱离了抽象的思想范畴,属于具体的原创表达。同时,作为文字作品,权利作品仅用文字表达,而被控视频由图片、线条等动态图像组成,内容更丰富。难免会有不存在于对作品中的情节,甚至对同一情节的具体处理也存在差异。在辛老师主张的同一情节构成原创表达的前提下,上述差异不足以影响法院认定被告视频与权利作品在上述情节的表达上构成实质相似。此外,结合本案证据可以看出,权利作品的发布时间早于被告视频的创作时间,法院认定王先生在创作被告视频时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   

  

  在满足“接触上实质相似”要件,且卷宗证据不能证明被诉视频系王老师独立创作的基础上,辛先生要求新工作室公司删除被诉视频,并要求新工作室公司与王老师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魏梦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魏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运营者和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应尽的勤勉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新工作室公司、王先生共同赔偿原告辛先生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费用13709元。   

  

  在解读作品时,判断抄袭时应综合考虑与实质相似相联系的原则。   

  

  海淀负责此案的法官告诉北京青年报,此案有两个典型意义。一个是知乎的回答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论证。近年来,知乎的回答已经发展成为公众在线分享经验的一种更常见的新方式。随着这种传播模式的发展,与之相关的版权纠纷也随之增多。虽然此案涉及的知乎回答字数较少,但通过一系列的人物设定和情节串联,完整地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间的爱情故事,体现了文本内容创作上的独创性。同时,答案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二是关于不同形式作品之间抄袭的认定。在认定两部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时,不仅要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规则进行判断,还要明确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理论,两部完全独立创作的作品,即使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要求,也可以分别享有著作权,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抄袭。因此,在本案中,法院首先论证了权利作品与被告视频之间的实质相似性,然后审查了被告能够接触到权利作品的可能性,最后结合被告不能证明被告视频是独立创作的事实,认定侵权成立。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朱   

  

来源:北京青年报-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