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主要争议是我每天工作时间是否少于8小时。腾讯提交的视频记录只能证明我在工作站的时间,记录的时间段是10: 00到18333.6万,一共8个小时。众所周知,任何人都不可能在车站停留8小时。”
近日,红星新闻从腾讯前员工闫先生处获悉,与腾讯的劳动合同案已于9月2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严先生因不满腾讯以“每天值班不足8小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未果。
此前,腾讯回应称,该前员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包括不接受日常工作安排而辞职。尽管上级和HR(人力资源部)多次要求,他们仍然拒绝履行职责,多次缺席和旷工。他们没有仅仅因为在职时间不到8小时就被解雇。
腾讯表示,该前员工长期在岗表现和违纪行为对团队的影响非常恶劣。2019年3月,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此前报道
腾讯高级工程师被辞退起诉“每天不到8小时”,两次败诉。
前员工:此前两次判决书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
根据闫老师提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闫老师与腾讯公司的劳动合同听证会于2021年9月2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庭开庭。
闫老师告诉红星新闻,她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不服一审、二审判决,于2020年7月30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前两次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广东省高级法院传票。
闫老师在提交广东省高院的《关于再审申请的补充意见》中指出,“一审、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遗漏了重大关键证据。他认定的事实缺乏相关证据。对于关键证据,腾讯提供的8小时监控视频每天都避免谈论,从内容到最终判决结论基本没有变化。”
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案号。(2020)粤沈敏字第8935号)。2021年1月,严先生接到广东高院传票,通知其1月22日开庭,因故取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下列理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庭审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的。
闫老师的在岗时间由腾讯统计。
8月27日,闫先生收到广东省高院传票,通知其于2021年9月2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总部)第七庭参加与腾讯公司合同纠纷的开庭审理。
9月2日开庭时,闫先生向法院陈述了再审申请的具体内容及补充意见。其要点是:
2019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仲裁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被申请人每天10:00-18:00只提供两个监控视频。这段时间总共8小时,包括每天2小时的午休时间。按照通常的逻辑,也可以知道。在这段监控视频期间,任何人都不可能满足在工作站8小时的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只针对申请人的工作站。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视频反映的工作场所区域以及其他人员在工作站的时间表现,不难看出,工作站并不是申请人唯一的工作场所。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申请人违反劳动纪律,在未查明这一重要事实的情况下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证据。
据了解,法院当天开庭后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闫老师在给广东省高院的补充意见中,继续质疑腾讯统计的在职时长。比如他指出,2019年2月12日是正月初八,是腾讯的开工日,所有员工在腾讯滨海大厦领取红包、春茶聚餐一直是腾讯的传统,所以当天不能上班,也被腾讯计算为零在岗时间。
腾讯此前回应:辞退原因并非只因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严先生于2012年7月加入腾讯,担任游戏平台部高级项目。
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2019年3月28日,腾讯公司以闫先生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常迟到、早退、长期不在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闫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2019年6月,闫先生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腾讯公司继续履行与他的劳动合同,遭到仲裁委驳回。随后,闫先生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腾讯公司主张,根据《员工假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虽然各个部门可以根据岗位情况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但原告工作人在岗时间需要达到8小时,原告所在部门要求原告须于上午9点半到岗,10点参加晨会,但原告经常不参加10点的晨会,在岗时间经常不足8小时。
对此,原告否认其存在上述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行为,辩称其长期存在加班事实,每天工作时间远超8小时,且其工作场所也并未固定,存在经常去被告其他工作场所培训、开会、跨部门合作的情形,故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原告主张被告监控拍摄的仅是原告在卡座的时间,不能完全反映原告的办公情况,原告主张其工作地点并不固定,且被告未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原告有时候在晚上也加班。
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为证明原告存在经常迟到、早退、长期不在岗的事实,提供了多份《公证书》、2019年2月―3月的监控视频截图及光盘、沟通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稿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结合在一起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支撑被告的主张。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工作地点并不固定,但其职务为游戏平台部高级工程师,应不存在出外勤的情况,且原告也未能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原告主张因被告未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其有时存在晚上加班的情形,但原告也未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在综合考虑双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后,法院采信被告的主张,认为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闫先生此前告诉红星新闻,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他是高级工程师,就主观臆断出高级工程师的工作不用离开工位,有违基本常识。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需要离开工位完成的工作,“如果要以监控作为我出勤的证据,腾讯应拿出在我可能出现的各个工作场所的全时段监控视频才有说服力。”
↑二审判决书中同样指出,针对其主张,闫先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此后,闫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2月,深圳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该事件,此前腾讯方面对媒体回应称,该前员工被辞原因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包括不接受日常工作安排。在上级和HR(人力资源部门)反复要求下,仍拒绝履行岗位职责,且多次缺勤及旷工等,并非只因为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而被辞退。
腾讯方面表示,该前员工长期以来的在岗表现及违纪情况,在团队内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该公司2019年3月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解除后,该前员工先后提出了劳动仲裁与诉讼。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腾讯方面按照举证要求,提供了包含工作安排邮件、沟通往来记录、休假记录、日常管理记录、办公楼视频等在内的整体证据链,全面证明了该员工的违纪事实,而其本人却始终无法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以支撑其存在相关工作及成果产出。
红星新闻记者 任江波
编辑 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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