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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创业板退市规则

创业板退市流程

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对于触及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指标的公司先予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而后终止上市并进入退市整理期,触及交易类指标的公司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也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

对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停牌时点由知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生效,并在知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时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给予投资者更充分的交易机会并加强风险警示。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深交所于停牌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复牌。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于退市整理期的第一天,发布公司股票已被

深交

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等事项。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前二十五个交易日内,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在深交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

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转让场所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交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交

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5)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6)上市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7)上市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8)中国证监会或

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依据规定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深交所将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议,并

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申请的决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深交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在公司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应披露主动终止

上市预案并说明公司终止上市原因、终止上市方式、终止上市后经营发展计划、并购重组安排、股份转让安排、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以及公司董事会关于主动终止上市对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分析等相关内容。

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上市公司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主动终止上市、且法人主体资格将存续的公司,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当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让或交易、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作出具体安排,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