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雄城市花园有1400多户人家。
融众广告公司与北京中协物业公司、大雄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电梯媒体合同,约定广告公司占用小区30部电梯,发布120帧广告。合同期限3年,每半年支付1.5万元。
物业公司拆除了这些广告。之后,广告公司将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诉至大兴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40余万元。物业公司提起反诉,称涉案合同的签订存在欺诈性误解,要求法院撤销合同。"
广告公司认为电梯媒体合同的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没有问题。而且他已经履行了半年的合同,在业主委员会在场的情况下,向物业公司支付了首期广告费1.5万元。因此,物业公司在合同期内拆除广告公司广告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委员会发现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且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签订电梯媒体合同,构成欺诈,导致物业公司产生重大误解,有权申请解除合同。而且,广告公司支付了第一笔广告费后,业主委员会从中拿走了12000元,只剩下3000元用于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认为,其各项活动无需业主大会批准,因为业主委员会本身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行为代表了业主大会的意志,其法律后果应由业主大会承担。业主委员会确实收到了物业公司1.2万元的广告费,但这笔费用是用于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和印刷。
[案例研究]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是电梯媒体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否合适,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分别扮演什么角色;其次,所有业主可以什么形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最后,在合同履行成功的情况下,电梯媒体合同的广告收入应该如何分配?否则,违约责任应该如何承担?这些都关系到案件的最终结果。
003010: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所有权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使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收入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或者业主大会,在本案中是电梯媒体合同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的广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社区服务企业,只是履行电梯媒体合同的第三方,其处理电梯媒体广告的法律后果应由业主委员会承担。至于电梯媒体合同的广告收入,应主要用于依法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擅自处理不当。
社区业主要提高主人翁意识,特别是在涉及到社区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时,积极行使监督和知晓相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