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短视频领域又有一场“战争”。5月18日,“Tik Tok”发布的“文物玩法精华”H5视频链接,在不到24小时的时间里,被微信以“诱导分享”的名义两次封杀。同一天,微信官方账号“微信派”发布“禁链通知”,导致包括Aauto快手、Tik Tok、西瓜视频在内的众多短视频无法在微信上传播。5月22日晚,《Tik Tok》发表文章,对微信的做法大做文章,直指腾讯。6月1日,腾讯公告称,因涉嫌不正当竞争,已将《今日头条》《Tik Tok》运营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北京微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觉”)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Tik Tok”回应称“已对腾讯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1\. 没有许可证不能在网上传播视听节目
根据微信发布的《禁链通知》,“未经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等合法许可,外部链接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含有视听节目的内容”。
什么是信息传播视听许可证?我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未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经许可,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传、传播视听节目的服务。
一般来说,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是在互联网上播放视听节目的通行证。没有取得证据,视听节目就不能在互联网上播放。
据悉,Tik Tok所属的“微播视界”并未持有通过信息网络播放视听节目的许可证,但其母公司“字节跳动”收购了运城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通常情况下,许可证的所有者应该与app所有者的运营商匹配,否则可能存在借用许可证的法律风险。
但目前已暂停许可,之前已有约500家单位合法获得许可。其他公司只能通过收购间接获得许可证。
这种方式存在一些不便,比如短视频需要上传到许可证持有者的域名,观看时显示的域名也是网站。
事实上,互联网领域的发展速度一直领先于监管速度。在短视频领域,虽然市场上几个平台的经营者并未持有牌照,但监管部门并未发布明确的限制令。
2.“禁链公告”涉嫌“垄断”?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任何单位不得向没有通过信息网络播放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记录的单位提供代理费、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金融和技术服务。
腾讯本身是有牌照的,不为无牌照单位提供通过微信传播视听节目的服务,符合上述要求。但在监管部门没有明确限制指令的情况下,腾讯作为经营主体,以公告形式封禁外链,被部分主体指责限制对手不正当竞争,甚至有人认为构成垄断行为。
003010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界定相关市场;二是判断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三是判断其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反垄断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竞争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微信作为一个社交网络平台,还兼具新闻、游戏、支付、分享等多重功能,很难界定其属于哪个商品市场和区域市场,是否包含Tik Tok等平台上的短视频分享服务。
Tik Tok虽然是一个短视频分享平台,但用户也可以评论关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也有一定的社交功能。事实上,业界普遍认为,腾讯早在2013年推出的“微视”是短视频领域的竞争项目,但项目发展缓慢,被暂时叫停。因此,双方是否构成相关市场仍存在诸多疑问。
其次,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能够控制相关市场商品的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的市场地位。
如果经营者占相关市场份额的1/2,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据极光大数据今年4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统计,微信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渗透率达到86.4%,微信用户几乎与移动互联网用户持平。但作为短视频平台,“微视”只有500万左右的用户,与《亚都快手》和《Tik Tok》超过1亿的用户相比,很难说有优势地位。
0a0f8e' alt='短视频重燃“战火”' />最后,关于屏蔽外链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微信官方公告中给出的理由是“保障用户隐私安全,优化微信外部链接体验”;在屏蔽部分外部链接时,微信的理由是“诱导分享”。
什么样的分享构成“诱导”,是否“诱导分享”必然会侵犯用户权益,目前尚无公认的标准可循。如果说腾讯自己制定一些标准来认定某些链接构成“诱导分享”,而另一些不构成,对外链实施差别待遇,则其做法的正当性确实值得探讨。至于腾讯是否存在差别待遇,则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
3.禁止外链涉嫌“不正当竞争”?
“抖音”诉称,腾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其中第三款规定: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微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方面看其禁止的外链是否属于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另一方面则要考察微信的禁止是否存在恶意。
在外链的合法性方面,前文已经提到,没有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主体不能在互联网上传播视听节目。
按照规定的字面解释,短视频也应当属于视听节目的一种,因此提供短视频分享服务的平台,也应取得许可证。
但微信并非监管部门,在监管部门目前尚未明确限制指令的情况下,微信作为互联网经营者直接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禁止无证外链,存在一定的越俎代庖嫌疑。
在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方面,现仅凭一则公告很难判断。值得注意的是,在“禁链公告”发布三天后的5月21日,微信又宣布删除上述公告第二条,不再禁止传播没有取得许可证的视听节目的外部链接。即该公告的内容尚未实施,对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造成实际影响。
作者:巫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日报“猜你会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