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音视频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跳槽纠纷频发,平台向主播索赔数百万甚至上千万违约金的案例也不少。在“二选一”成为热门话题的当下,跳槽纠纷背后的专属“专属合同”也备受关注。
南方记者梳理发现,主播与平台在合同中约定“独家发布和解释”、“。
“不在其他网站直播”等排他性条款已经成为行业惯例。对此,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刘旭表示,平台为了保护收益,限制其在单一平台播出是合理的。“但如果直播行业出现寡头垄断的趋势,比如某头部直播平台集中30%以上的市场份额,与主播签订独家协议,可能会对其他直播平台产生挤出效应。”
主播因在第三方平台上传作品被指违约,平台:独家义务具有人身属性
11月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音频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合同纠纷案件。2017年12月,主播熊某与经营荔枝FM的广州一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枝公司”)合作。
签约《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成为荔枝FM独家语音主播。根据合同内容,励志公司对主播在其全球平台上直播的音频内容的解读和表演享有独家权利。未经平台书面同意,主播不得授权或转让给第三方或与利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签约后,熊开始在荔枝FM直播。2018年2月,利智公司向熊某发出《违约通知函》复印件,称熊某在上一个合同期内每月未能完成至少12次直播,自当年3月起停止向熊某支付直播报酬。熊遂将李某分公司诉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要求李某分公司支付报酬共计37962元,违约金共计24万元。李分公司随后提起反诉,称熊在和“网易云音乐平台”发布多首歌曲的视频,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独家条款。
熊说,他不仅是荔枝FM的主播,还是一名网络歌手。他没有在哔哩哔哩和网易云音乐平台直播,只上传了视频mv。李分公司提到,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熊是李分公司的“独家签约语音直播主播”,具有个人属性的“独家义务”,即熊除了在李分公司的平台上直播外,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平台上直播。
根据该案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利智公司与熊某签订的合同并未说明“排他”义务是什么,仅谈及利智公司享有的排他权利,但排他权利与排他义务应当对应。判决书指出,利智公司的专有权是指熊某作品在其平台上享有的知识产权。此外,结合李分公司在解除合同通知中的理由,并未提及熊违反排他义务。最终,法院驳回利智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其向熊某支付相应主播报酬。
“签独家”成直播行业惯例,合约背后各执一词
近年来,毁约跳槽的主播经常因违反独家合同被起诉。除了要求主播支付高额违约金外,平台还会请求法院责令主播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第三方平台直播。在诉讼和诉前禁令期间,主播也可能被迫停止广播。
南方记者在网上梳理了裁判文书上的相关案例,发现与平台签约的主播大多为《独家合同》,或者合同中包含“独家发布和解释”、“其他网站不得直播”等独家协议。
2018年11月,“王者荣耀”主播石海与前东家虎牙直播跳槽纠纷案备受关注。Hi在庭审中提到,他与虎牙直播签约的《合作协议》是平台提供的格式版本。他认为双方签约状态差异很大,主播在与直播平台的合作关系中处于劣势。根据法院最终判决,虎牙直播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Hi要向虎牙直播支付4900万的违约金。这笔巨额的罚息一度创下了当时直播领域的新纪录。
从平台的角度来看,签约与否是平台与主播商业谈判的结果。如果主播选择签独家合同,就要守合同。在接受杜南记者采访时,哔哩哔哩法人表示,平台倾向于签订独家合同并不完全是为了规避主播跳槽的风险。“签约不同的专属主播是平台基于战略和商业考虑的布局,专属主播也有一定的培训稳定性。”
对于主播来说,稳定性也是职业选择的重要考虑因素。有主播表示,除了收入,发展机会和平台资源也是跳槽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南方记者发现,在《独家合同》,主播的月播频率、时长、税前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占比都会有明确规定。在一些合同中,违约金将以“总价”的形式确定。比如一个年薪700万的主播,合同上注明的违约金高达3000万。
专家:排他协议有一定合理性,头部平台应结合竞争格局注重合规
“二选一”是当下的一大热词,直播行业签订“排他协议”的操作也引发了关注。“简单来说,如果甲方让与其签约的乙方只能跟自己合作,不能与其竞争对手合作,那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约定,都算是排他协议。”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刘旭表示,“二选一”属于排他协议或者独家协议中的一种情况,探讨这类协议的合理性应该结合不同的情况而定。
“有一类主播属于‘培养型’主播,直播平台将他们视为潜力股进行培养。平台除了给主播进行导流、推荐以外,还可能给予一些培训、指导,甚至有参与主播内容的制作,那双方就不单是一种甲方、乙方的服务关系。由于平台前期投入较大,可能需要与主播签订一个几年的独家合同,以保障其收益的稳定,我觉得这个限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在签约平台之前就具备一定知名度的主播,刘旭认为,直播平台不应限制其在单一的平台上开播。“如果主播本身就是网红,这时候他和平台的签约可以理解成一种入驻,双方之间没有太多的依附关系。如果主播能够在多个平台同时推进业务,会更有利于内容市场的丰富。”
刘旭同时指出,主播要尊重直播平台的独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平台也要保障主播具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头部直播平台应该注重合规问题,对行业内的市场竞争格局进行分析。如果说直播行业出现寡头趋势了,例如一家头部直播平台集中了超过百分三十的市场份额,同时还与主播签订排他性协议的话,那可能会对其他的直播平台产生一种排挤效果,妨碍竞争。”
在艾媒咨询高级分析师刘杰豪看来,主播跳槽与普通人换工作一样,重要的影响因素无非是收入、发展空间、平台资源等。“主播是直播平台竞争的重要资源之一,但大主播资源还是较为稀缺的。因此平台多会与大主播签订竞业协议或独家合同,合同中会明确平台与主播双方的利益分配,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主播的利益回报。”刘杰豪认为,当一个有能力的主播转向另一个平台时,也是行业发展的资源良性调节。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