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报道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图片由阳光网提供)。
中新网北京10月9日电(记者孙颖)据中国之声《新闻进行时》报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9日通报了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通过真实案例、典型规则和法官指导,明确了文化艺术作品创作过程中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并就如何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提出了建议。
北京知识产权法学会副会长宋玉水表示,版权合同纠纷突出体现在文化创意产业新业态、新领域,近年来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我院受理的著作权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数量从2015年的37件增加到2018年的81件,再到2021年前三季度的44件,涉及广播影视、动漫游戏、演艺娱乐、媒体融合等创意创新发展领域。纠纷数量的逐年变化反映了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加速发展。”
在央视动画集团与刘某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双方在《委托制作协议》中约定,“刘某保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从未转让、许可使用或以任何方式授权第三方取得或使用‘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等相关造型作品。”基于刘的上述保证,央视动画集团委托刘在1994年创作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艺术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刘将上述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外人,央视动画集团的第二次创作被认定侵权。央视动画集团主张刘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如何判决?原审法院法官表示:“对此,法院认为,刘某的担保明确具体,表明刘某愿意将权利担保条款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受其约束。在签订涉案合同之前,刘已经将1994年的作品转让给了案外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志峰建议:“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时,需要重点考虑是否获得原作品所有人的授权。为防止原作品权利人‘一女二婚’,可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权利保障条款。”
合同终止后,支付的费用是否应该退还?在雅美公司与世悦堂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合同约定分五期履行,雅美公司前三期共向世悦堂公司支付生产成本81万元。雅美公司主张诗月堂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宣传片,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制作费用81万元。没有法院的支持。法官建议:“委托创作合同通常规定分阶段履行,但一旦创作结果因不符合质量约定而终止,委托方通常主张受托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给受托方造成严重损失。对此,受托人可以结合违约时间、合同履行程度和完成结果的具体情况提供证据,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