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0年7月,牛某找到了一位律师,称他为
A公司为牛提供一站式开店服务,包括开店前期咨询指导、服务流程及产品制作技术培训、店铺装修设计等。
牛某在签订协议当天向A公司支付了6万元,签订并支付后两天,他要求A公司发送协议涉及成分的价格表。但是A公司一直在推脱,然后
与A公司签署了 《“B品牌”合作协议》 ,加盟了“B品牌”的火锅店,合作模式为区域代理模式。
牛某要求A公司提供该品牌的相关信息,但A公司拒绝向牛某透露该品牌现有直营店的信息(门店数量、营业时间等)。),以及后续加盟商的重大信息等影响双方合作的核心信息。因此,牛某欲解除合同,要求A公司退还已支付的6万元加盟费,但A公司拒绝。
#案件难度
牛与甲公司签订《“B品牌”合作协议》协议,
牛某发现A公司发送的食材报价单价格比市场价偏高,且实际经营成本也远远高于A公司前期许诺的成本。
本案中,牛某于合同签订后第15日首次提出与甲公司解除合同,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期限。这个协议有效吗?根据“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牛某有权解除合同,若超过7日,牛某无权解除合同且不得要求A公司退还所付加盟费用。”的说法
_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特许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_
该条款的实质是对“冷静期”的规定,旨在保护加盟商,缓冲加盟商的投资冲动,赋予加盟商反悔的权利。律师认为,虽然A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冷静期”,但只有7天的“冷静期”显然违反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际赋予加盟商的权利。且A公司拒绝披露特许经营备案信息,一年内未披露两家门店信息,配料价格虚高,与前期承诺价格不符。由此,牛对A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成熟、经营资源是否充裕、投入成本是否过高、是否具有可复制性产生了怀疑。因此,在冷静期内,他行使了单方解散权,这是符合法律的。
#调查确认
根据商务部的规定,开展特许连锁,企业必须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符合一年两店等相关条件才能进行备案,否则不允许加盟经营。律师查询了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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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发现A公司并未进行备案,且“B品牌”商标的注册人也并非A公司
_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为被特许人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当至少有两家直营店,并经营一年以上。”_
本案中,特许人牛与被特许人A
甲公司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没有《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2家,不具备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条件,也没有实际持有注册品牌,是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故意隐瞒其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的行为,该行为足以影响被特许人对特许人是否具备成熟管理制度的判断以及是否加入项目的决定。
_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_
本案中,牛某在提出解除合同时并未使用A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也未接受过A公司的项目技术培训、店面装修图纸设计及后期运营指导,因此,A公司从牛某处收到的加盟款应全部返还。
律师
任曾处理过多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加入某个茶叶店或火锅店是很常见的,大多是餐饮。很多当事人在网上看到招商加盟的信息,在没有实地调查或者不严谨调查的情况下,匆忙签订合同并支付加盟费,后来发现实际情况与商家的承诺不符。在任律师办理的此类案件中,很多商家并没有在商务部注册特许经营,也就是说,他们不具备入伙的资格,也不具备开展此类业务的条件。因此
_建议在加盟一个品牌时,重要的是看公司是否合格,有没有在商务部准备案例,有没有当场达到“两店一年”的要求,以免被市场上这种不正规的公司宰了。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