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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备受关注的“南翔小龙”案在浦东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审理中,上海老城区神祠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城区神祠”)、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要求认定上海南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悉,今天下午,上海杨浦法院将开庭审理上海南翔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老城区神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也是不正当竞争所致一案。   

  

  背景:   

  

  两家公司分别持有“南翔”商标   

  

  在上海,分别持有“南翔”注册商标的公司有两家,分别是上海老城神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南翔食品有限公司,其中,上海南翔食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南翔”商标注册于1986年,注册类别为第30个商品商标:馒头、馄饨、春卷、蒸饺、蔬菜包等。   

  

  上海老城区神坛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注册于上世纪90年代,注册类别为43家(原42家)“餐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商品和服务的商标分为45类,其中1至34类为商品,35至45类为服务。在其边界内不同类别之间使用商标不构成侵权。   

  

  几十年来,两家公司一直在餐饮服务行业和速冻食品行业使用自己的商标,和平相处。   

  

  但从2018年开始,古镇神庙的餐饮方发现对方公司从事与餐饮服务相关的招商,在招商广告和加盟店装修中使用了“南翔”二字。老城隍庙餐饮方认为对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餐厅南翔的注册商标,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庭审现场,古镇神祠提出被告(即上海南翔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应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老镇神庙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并在指定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南翔食品、南翔餐饮等被告认为老城神祠的诉讼请求毫无根据,请求法院驳回老城神祠的全部诉讼请求。   

  

  焦点:   

  

  是侵权吗?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的南翔食品、南翔餐饮等行为是否侵犯了古镇神祠的商标权?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古镇神庙的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被告企业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针对商标侵权行为,古镇神祠认为,南翔食品、南翔餐饮等被告在餐饮服务领域擅自使用与古镇神祠持有的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古镇神祠的商标权,对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   

  

  对此,被告辩称,加盟店使用“南翔”一词是合理使用地名和企业名称。同时,被告持有“南翔”商标,在加盟店使用“南翔”表明店内馒头供应商为“南翔”商标持有人。   

  

  老城神祠一方不同意被告的主张。庭审现场,原告与被告就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第三十类商品商标、南翔地名、企业名称等问题进行了激烈对抗。   

  

  焦点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古镇神祠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商标,涉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南翔食品、南翔餐饮等被告对其来历描述不准确,缺乏证据。对此,被告进行了反驳,双方就两家公司的商标来源和传承历史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作出了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