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深交所发布《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以下简称《现场督导指引》)。这是深交所认真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要求,完善市场化制度,保障创业板注册制高质量运行的有力举措。坚持“公开、透明、诚实、严格”的工作理念,规范现场监督行为,强化信息披露责任落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也是一次有益的探索。
《现场督导指引》本次发布结合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实践,推进现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公开透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明确监管范围、监管方式、监管期限、结果运用等市场重点,完善市场基础制度,推动构建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二是抓住“关键少数”,紧盯中介执业质量。通过对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检查和把关职责。三是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体现重要性、准确性和专业性。聚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重要问题,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确保现场监管客观、公正、独立、高效。
《现场督导指引》规定了现场监督的对象、认定标准和终止情形、主办单位及其他相关主体配合监督的义务、现场监督的程序、方式和结果、对重新申报项目的后续监督、与现场检查的衔接等。具体规定如下:一是明确现场监督的对象及其确定方法。现场监管以保荐人为主,根据需要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监管。监督对象通过面向问题和随机选择来确定。二是明确拒绝项目和撤回项目重新申报的现场监督要求。如果被拒绝的项目在12个月内重新申报,相关问题仍然存在,验收后将开始现场监督;因监理撤回而重新申报的,在监理组进场前申请撤回,撤回后12个月内重新申报的,验收合格后开始现场监理。三是明确参照执行范围。除创业板初始保荐业务外,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新三板公司保荐业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也纳入现场监管范围。四是明确持续审计情况和撤销项目的监管要求。继续推进对现场监督未发现异常的项目的审核程序;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保荐机构撤回保荐的,仍可按规定采取工作措施、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现场监管是发行上市审核全链条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注册制稳定、改革深远的重要机制安排。截至2021年4月30日,深交所共组织现场监管项目44个,已实施现场监管的IPO项目约占IPO申报项目总数的7%,与审计问询相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管震慑。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原则,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要求,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把好市场入口关,进一步督促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归岗位、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守门人”职责,共同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维护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