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4条的规定如下: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
本文是关于损失赔偿的范围和确认规则。
该条规定了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时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这是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首先,第一个原则是违约在赔偿前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即使存在违约,守约方也不能要求赔偿损失。
其次,违约造成的损失是指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是指预期利益的损失。
最后,无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何计算,都必须遵守“可预见性规则”,即违约方赔偿的损失不能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这里,“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而不是守约方;“预见”的时间只能是合同订立时,而不能是合同订立后,如违约行为发生时或其他任何时间;预见的判断标准是建立在普通社会理性人的标准之上的。如果受害方能够证明违约方比普通人具有更高的预见能力,法院也可以根据其实际预见能力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换句话说,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知道赔偿对方多少。如果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损失,违约方无需赔偿。举个简单的例子,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买受人购买货物再次转卖牟利,出卖人知道这一点,那么当出卖人拒绝履行合同时,买受人可以依法主张转卖牟利损失,属于本条规定。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买方准备转售的事实,买方无权要求卖方赔偿转售利润的损失。
作者:李颖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