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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风险与炒股风险,如何识别创业风险并进行规避

  

  资本是企业的血液。融资一直都在发生。建立良好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机制,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防范经营风险的必要措施。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生产两种产品,一种是实物产品和服务,另一种是品牌和股权,两者都需要在经营过程中产生收益。   

  

  我们常说融资渠道分为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简单理解为企业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或上下游授信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分为对内股权融资和对外股权融资,包括未来上市时作为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出售股票。   

  

  股权融资有多种类型,可分为种子股权融资、天使股权融资、VC股权融资、PE股权融资和IPO股权融资。   

  

  从内部和外部来看,融资可以分为内部股权融资、对企业内部员工的股权激励销售和增资扩股,以及吸引新的合作伙伴成为公司股东。外部股权融资方面,是吸引股权投资机构或外部企业入股或产业基金,或在IPO上市后通过公开发行进入资本市场,从而为企业获得股权或股份获得融资。   

  

  现在除了正规的融资渠道,还有一些民间市场融资,比如民间借贷,高利贷平台,或者普惠平台贷款,包括之前爆出来的p 2 p,都是不规范的融资渠道。   

  

  老板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很难区分合伙人和股东。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也很容易吸引新的股东或招募新的合作伙伴,同时给你自己的企业带来非法集资的风险。   

  

  我看到我们很多企业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启动了商业伙伴或市场伙伴机制,有些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招募市场伙伴和商业伙伴,企业可以实现市场开拓和企业融资,可谓一举两得,但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非法集资的以下四个条件是否满足。本质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罪。这四个条件又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性、开放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规定,以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003010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的;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   

  

  (4)吸收公众即社会不确定对象的资金。   

  

  今天的课分享到此结束。欢迎大家加入群交流互动。   

  

  下一期我们就来讲讲并购后如何激发企业的向心力。敬请期待。欢迎加入小组交流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