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是前一篇文章的延续:
_ 《股票质押融资系列一:业务的主要类型及主要风险盯控条款》 _
_ 《股票质押融资系列二:风险盯控措施的难点》 _
_ 《股票质押融资系列三:质押股票的处置》 _
单击查看详细信息。
* * *
降杠杆背景下,高杠杆融资业务需要精耕细作,传统业务逻辑受到极大挑战。基于前一篇文章的分析,我们对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 * *
#加强系统建设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股票质押项目的监控不仅限于质押股票的价值,还涉及到对股票质押比例和上市公司重大负面事件的系统监控。
目前无论是追加保证金还是追加质押股票,都需要跟踪控制人员人工查账、人工计算介入,尤其是质押股票分红、分红等事件,还需要跟踪控制人员实时关注分红情况,难以管理。
系统支持可以帮助管理人员提高效率,增加出质人质押比例、上市公司重大事件、负面舆情等监控信息的覆盖面。
* * *
#关注第一还款来源
股票质押项目本质上仍然属于融资的一个业务范畴,因此融资产品风险控制的主要逻辑仍然适用于股票质押项目。
作为一种股票流动性较好的抵押物,市场上的股票质押业务过于关注质押股票的情况、质押率等,对融资人自身的还款来源关注较少。当实际融资人丧失偿付能力时,质押股票难以处置。
因此,股票质押业务展示的逻辑应回归到第一还款来源,更多关注借款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业务经营是否正常、资金使用是否合规、企业未来是否有充足的还款来源等因素。
* * *
#重新检查质押标的股票的流动性
对于股票质押业务,传统的风险控制逻辑将质押股票分为限制性股票和非限制性股票。由于非限制性股票的流动性,质押贴现率比限制性股票宽松。
在场外股票质押的实际处置过程中,由于无法委托券商代为办理,一般只能采取强制执行和司法处置的方式,法院将质押股票冻结。事实上,非限制性股票已经失去了流动性。
此外,由于上述处置方式的时效性不强,实际处置中质押股票的价值可能已经大幅降低,因此股票性质本身是限制性股票还是非限制性股票实际上对质押标的股票的流动性影响不大。
再者,处置事件发生时,质押股票需要冻结,实际上质押股票已经失去流动性。
* * *
关注融资人与质押标的股票的关系
融资人与质押股票的关系不同,可能对质押财产的处置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融资人为质押标的公司大股东
融资人是质押标的公司的大股东,质押标的公司的经营与融资人息息相关。
当一般融资人发生债务违约或丧失偿债能力时,质押标的公司的经营也会出现问题。此时质押标的股票的价值可能已经大幅降低,在股票处置过程中风险会进一步加大。
因此,当融资人是质押标的公司的大股东时,应考虑进一步降低质押贴现率,更加关注融资人和质押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
(2)融资人非质押标的公司大股东
融资人不是质押标的公司的大股东,只是作为股票质押标的公司的财务投资人,相对更独立于质押标的公司的行业和经营。
在这类业务中,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相对独立。此时,我们可以相对更独立地考察融资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以及质押股票的可处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