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李为夫妻,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2018年,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从张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表中发现,涉案房屋于2009年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王。张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阅档案时,发现李、王对张撒谎,伪造张的签名,并分别在《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上签名。两份合同显示,张某、李某向王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张某、李某将其共同拥有的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王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张说,他不知道这两份合同,合同上的名字也不是他自己签的。据信,张某案所涉房屋已抵押给王某多年,王某从未要求还款及腾空该房屋。张某认为李、王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其确认《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庭审中,张申请对《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上述材料中的签名均非张所写。
王认为,伪造张某签名的原因,要么是张某与李某串通骗取贷款,通过诉讼转移共同资产,降低清偿能力,要么是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借款人提供了一系列产权、身份证件,还带王到涉案房屋进行实地调查。贷款也以李的名义支付到账户上。王履行了谨慎的义务,有理由相信贷款和抵押财产是张和李的共同意图。
海珠区法院认为,由于李作为借款人签署了《借款合同》并确认已收到借款,《借款合同》中涉及李的部分仍然有效,涉及张的部分无效。涉案财产由张、李共同所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双方约定。未经其同意,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以该房屋作为贷款抵押,损害了张的合法权益,故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房屋抵押登记成立给予无效抵押的行为,故张要求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这是合理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