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服务于中国广大创业者为己任,立志于做最好的创业网站。

标签云创业博客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创业板一季报强制披露,创业板公司招股书披露准则

  

  《金证研》法库中心吹野/作者优树/风控   

  

  人员独立性是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要求之一,它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其中,上市公司董事高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的兼职也受到限制,高管的兼职主要防止干扰人员独立性。   

  

  一、上市公司应具备人员独立性,高管兼职或是监管重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明确指出发行人的业务、人员、财务和机构应保持独立。   

  

  可见,人员独立性是上市公司的要求之一。对于上市公司,也要保证人员的独立性。关于人员的独立性,除了上述规定“发行人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外,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对此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2018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新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第二章第二节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三条在第六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第68条指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应当人事、资产和财务分开,机构和业务独立,会计独立,责任和风险独立。但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在控股股东中担任董事、监事外,不得担任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工作。   

  

  在中国证监会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标准文件中,也对人员独立性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格式准则1号》”),其中《格式准则1号》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行人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新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格式准则2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41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格式准则28号》和《格式准则41号》对人员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与《格式准则1号》一致。   

  

  不难看出,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集中体现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独立性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公司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否则可能妨碍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事实上,人员独立性指的不止是高级管理人员。   

  

  2019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律师执业细则(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其中,《律师执业细则(试行)》第27条规定,律师应检查发行人人员是否独立。通过对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花名册、工资单、社保缴纳情况,访谈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检查发行人员工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确认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行人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发行人的劳动、人事、薪酬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独立。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员独立不仅意味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还意味着上市公司员工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其任免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的影响,不得将员工与上述各方混为一谈。近年来,由于企业人员的独立性,许多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出示了监管函。   

  

  二、多家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缺失被点名,长虹能源挂牌精选层人员独立性遭问询   

  

  根据广西证监局《关于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号文件,广西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广西梧州中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改正,中恒集团存在人员和管理不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其中,在人员独立性方面,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24日,中恒集团现任董事长代其履行总经理职责并兼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恒集团人员并未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中恒基文件   

团应加强整改,正确处理好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无独有偶,据沪证监决〔2019〕56号文件,2019年5月23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丰华”)处以责令整改的监管措施。监管函指出,上海丰华财务总监张望宁同时在其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履行财务经理的工作职责,违反了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显然,中恒集团、上海丰华均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规定,影响了其人员独立性,从而被证监会“点名”。

  

问题并未结束,另外还有上市公司因人员任免受控股股东“影响”而被罚。

  

据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2号,2019年7月,辽宁证监局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营口港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同时发现营口港存在关联方隐性非经营性占用营口港资金问题。

  

而营口港规范运作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营口港在业务管理方面丧失独立性、财务管理方面缺乏独立性、人员管理等方面缺乏独立性、部分管理部门缺乏独立性。其中,人员管理方面主要是因为,营口港财务负责人的选任实行委派制,由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为营口港实控人旗下子公司,营口港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辽港集团”)委派(推荐)和管理,损害了管理层、经营层对相关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及任命权。在事业部赋能管理模式下,事业部所属单位间人员调整由事业部自行审批,向人力资源部报备,营口港不行使相应人事管理权。劳动合同管理较为混乱,营口港部分高管人员仍与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港控股股东)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清晰。

  

而辽宁证监局认为,辽港集团通过事业部赋能管理等管理方式,对营口港人员任命、业务开展、财务运作、机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干预,越过营口港的经营层、管理层对营口港进行“穿透式”管理,导致营口港独立性严重受损。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规定,严重影响了营口港的日常经营运转。2019年11月7日,辽宁证监局而对营口港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上市公司因人员独立性被监管层“点名”,而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其人员独立性亦受监管层关注。

  

2020年12月,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能源”)递交了发行保荐书,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审核过程中,长虹能源被问询与控股股东的资产、人员、机构是否分开,要求长虹能源说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在虹集团及其子公司兼职的情况,并说明前述事项对其人员独立性的影响。对此,长虹能源回复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公司独立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而据《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发布的《长虹能源:靓丽业绩或靠关联方“护航”

  

同业竞争存独立性之忧》,长虹能源与其控股股东子公司共用企业电子邮箱,且所使用邮箱或系长虹能源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钟帆所有,此外,长虹能源还与其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存在员工“混用”的情形,令人唏嘘。

  

与控股股东混用员工人员独立性遭侵蚀,这是否将对长虹能源未来转板构成障碍,尚待考验。

  

也就是说,人员独立性备受监管层关注。证监会对于人员独立性的审查,除了董监高及人员的兼职情况,对于上市公司劳动人事、工资体系是否混用等方面,也都是监管的重点。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缺失,或将被发监管函。作为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理应确保规范运作,优化公司治理,保证公司独立运行。

  

本文源自金证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