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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劳务公司如何起诉,包工头怎么找工程款

  

  规则三:建设工程中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专属管辖,管辖应按一般合同争议确定。   

  

  [案件编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71号最高人民法院   

  

  【争议】吴、主张重庆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四兰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2017年4月12日,公司指派重庆郭芙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两名原告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合同,将云南省澜沧县糯扎渡镇思兰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T梁预制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二原告将该项目定金10万元转入重庆郭芙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银行账户,因项目未开工,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认为其从未进场,与被告无实质性劳动合同,遂诉至法院,要求重庆郭芙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郭芙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10万元,并承担法律费用。辩护期间,被告重庆郭芙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8年8月3日,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521第2292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郭芙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劳动合同协议纠纷引发的诉讼,但《劳务承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项目地点为云南省澜沧县,支付项目保证金的银行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本案原审被告重庆郭芙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1809号富悦康华新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该案决定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承包协议》,但合同的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项目所在地不在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应当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名称、目的和内容,综合确定合同的性质。本案中,吴、与重庆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号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思茅至澜沧高速公路,项目地点和范围为云南省澜沧县糯扎渡镇,梁场建设内容为预制T梁模板安装拆除、混凝土浇筑等。以及每立方米混凝土的合同单价。项目主要材料由重庆郭芙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制作,服务费按月支付,已完成工程金额的85%按月支付。所有项目完成后,所有项目将在验收后2个月内支付。因此,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本案涉及的合同性质应为劳动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本案纠纷性质为劳动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房产专属管辖。同时,原告已将定金10万元转入被告重庆郭芙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银行账户,劳动合同约定已开始履行。根据《劳务承包协议》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德国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