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停放的汽车被流浪猫狗咬伤,挡泥板和保险杠损坏。供热管道关闭后,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由物业收回,不缴纳采暖费;业主表示,小区内绿化不足,路灯损坏,消防设施不足,公共告示牌长期损坏,所以没有缴纳物业费.很多上法庭的物业纠纷看似微不足道,却直接影响了业主的居住环境和物业能否正常运营。10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以来物业服务纠纷情况。而物业业主,谁是对的?
据统计,2018年至2021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1163件,即2018年审结536件,2019年审结228件,2020年审结206件,2021年审结193件。在这些纠纷中,物业公司向业主追索物业费和逾期缴纳物业费作为违约金仍是主要类型。与此同时,业主知情权、物业费调价纠纷、业委会代表业主维权、物业服务提供者交接期间物业费缴纳等诸多问题。也开始崭露头角。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廖春英表示,在物业起诉业主收取物业费的案件中,被诉上法庭的业主往往以提供物业的各种服务缺陷作为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最常见的原因包括物业在绿化、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垃圾清运、充电桩安装等方面的服务不达标。
廖春英说,在现有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业主普遍认为,只要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就可以不交物业费。但事实上,在财产纠纷诉讼中,业主往往在证明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物业服务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业主提供的自拟照片、视频或利害关系人证人证言等证据较弱,不能充分证明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服务不达标。一些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工作流程不规范,如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修后无收据、付款后无凭证等。这也增加了业主举证的难度。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从根源上看,业主与物业之间的许多纠纷直接源于小区的开发商。开发商选择前期物业服务提供者时可能会出现手续不规范等问题。基于此,业主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进而拒绝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前期物业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部分开发商未按约定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如擅自变更区域规划、人为区分商品房面积与共有产权住房面积、配套设施与合同约定不符、绿地面积不足、房屋质量瑕疵等。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业主对开发商不满,进而对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业服务提供者发火,拒不支付物业费,引发纠纷。物业方面,由于部分物业公司能力较弱,经营不规范,服务质量较低,无法基于全体业主的利益提供优质服务。比如员工素质参差不齐让业主不满意,工作内容和方式不能被业主接受;企业未及时公布共用部位的用途和收益等。
同时,部分业主也存在误区,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以前的物业服务合同不是自己签订的,或者没有与物业服务提供者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无法缴纳物业费。少数业主维权方式选择不当,无法正确区分物业服务提供者与相关主体的责任归属。遇到房屋质量、其他业主侵权等问题时,不恰当地归咎于物业服务
二中院第二人民法院院长邹智表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涉及业主切身利益,仅靠法院审判职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纠纷。近年来,二中院积极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开展“府院联动”,总结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实际问题,分析研究法律对策,积极组织召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参加的联席会议, 人防办与当事人在审理涉及社区稳定的敏感财产案件中,搭建多方联动沟通平台,深入探索财产纠纷源头化解,从社会管理层面实现源头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