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 - 2017 - 0201有以下关于项目经理的条款:
1.项目经理为合同双方确认的候选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载明,经承包人授权后由项目经理负责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如果承包商未能提交上述文件,项目经理无权履行其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临时代理人的注册专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代理人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按照专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和人员安全,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与项目有关的人员、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业主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通知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继任项目经理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专用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说明更换原因。承包商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业主提交书面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并将新任命项目经理的注册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当按照专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下属履行其中一项职责的,下属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