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特的烹饪方法,加上干菜和油菜的辣味,使得串串香味从川渝传遍全国,也让很多想创业的人看到了商机。
在接下来的案例中,李看重了小军肝串香的市场潜力,想要加盟,却意外“被坑”了。
案情回顾
李被某公司“尚新牌小君干川巷”项目的投资广告吸引,想加入合作。
经协商,某公司与李某于2018年10月6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李某向某公司支付合作运营费59800元、品牌使用费20000元、保证金10000元、两年管理费4000元,由某公司许可李某使用“尚上潜新小军肝串香”品牌的合作经营权,并向李某提供管理技术。
签订协议后,李向某公司支付合同金额9.38万元,积极筹备开店事宜。但在筹备开业过程中,工商部门通知李某,李某使用的商标“商新派小军干川香”被投诉侵权,要求李某拆除招牌并停业整顿。
经李核实,他发现某公司没有“签新小军肝串香”的商标权。现该店已无法开业,损失惨重,遂向白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李某诉称
某公司签订合同,授权我们在无效状态下签署“尚上新牌小君干川香”商标,某公司涉嫌虚假授权甚至欺诈,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给我们造成严重损失。
我们要求取消《合作协议书》,某公司会接受退回的原材料,退回相关费用,赔偿损失。
被告某口公司辩称
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要求。
我方没有欺诈行为,双方签署的协议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签约新小军肝串香”未侵犯他人商标权,不会对李继续使用该商标产生任何影响。
法院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被撤销,被告公司返还原告李某合作运营费59800元、品牌使用费20000元、保证金10000元、年管理费4000元、材料费124855元、经济损失赔偿金23813元、返还原材料及相应运费。
被告某公司不服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是特许人允许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方式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内容来看,被告授权原告在约定范围内经营“征新学堂肝香”标牌,有权对原告进行商业技术、商业秘密、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指导。原告有权使用“征新学堂肝香”品牌,并负责帮助维护被告公司的品牌形象。上述合同条款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有如实、准确、全面披露信息的义务,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欺骗、误导,不得宣传特许人从特许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
本案中,根据合同和《商标使用授权书》,被告授权给原告的商标为“商鑫牌肝串”。经核实,上述“商鑫派肝串”被告无商标权,其授权商标为“商钢管厂肝串”,查询号为2678496,该商标无效。被告还证实了原告被行业a告知的事实
因此,被告未真实、准确披露其许可资源的情况,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开业,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撤诉《合作协议书》涉案,法律依据充分,应予支持。
由于不能持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于被告,原告现要求被告接收返还的原材料,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并返还原材料、合作运营费、品牌使用费、保证金和年度管理费。考虑到原、被告所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原告上述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被告违约导致双方约定的“上上千新小军干川香”品牌无法使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开店支付的装修及广告费用,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