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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债务参与,又称债务承诺并存,是指原债务人未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担债务的债务承诺模式。但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债务加入的规则,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缺乏明确的判断依据,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判断。《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债务加入行为自此被法律明确规定。   

  

  【案情】借款到期未还 父子被起诉   

  

  弥牟和何某是朋友。2018年,何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弥牟借款200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贷款到期后,何未能偿还贷款。   

  

  2019年1月5日,何某父亲何某某向弥牟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称“何某借款,其父亲何某某计划偿还本金200万元,自2019年1月5日起偿还,2019年10月还清”,并在“承诺计划还款人”一栏签字盖章。   

  

  因何某、何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2020年3月11日,弥牟以何某为借款人,何某某为保证人,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判决】按照承诺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某系借款人,应归还原告弥牟借款并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出具的书面还款承诺不构成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也不构成合同法规定的债务转移。   

  

  但被告何某某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其单方面向原告弥牟出具了书面还款承诺,该民事法律行为并未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无效或撤销,故何某某应根据自己的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承诺还款金额为本金200万元,不涉及利息。因此,被告何某某应向原告弥牟支付被告何某某借款中的200万元本金。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何某应偿还原告弥牟的贷款本息,被告何某应对原告弥牟的贷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称自己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楚雄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符合债务加入构成要件   

  

  债务合并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在实践中也普遍存在。它属于市场经济中客观存在的一种重要交易类型。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在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中增加债务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分担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同意债务人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自己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有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或者分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的,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共同承担。这一解释既明确了债务参与,又解决了债务参与的法律适用问题。   

  

  债务进入的构成要件包括: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在;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应当作为新的债务人加入债务关系承担债务;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减少;将债务加入情况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c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适用保证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属于保证还是债务难以认定,法院应当认定为保证。根据这一规定,首先要确定是债务加入还是担保,然后适用债务加入或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难以确定债务是追加还是担保,应适用担保的法律规定。   

  

  来源:云南法治网、民事审判,作者:闵易蓉罗广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