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首创国获悉,多名投诉人表示,4月27日收到兴业银行短信,称“已与兆联消费基金签订委托收款协议,银行将根据协议自动扣款”,但本人对该协议并不知情。也有投诉人表示没有使用过招联金融APP。
持卡人被莫名其妙地签了收款协议。
投诉人反馈的短信内容显示,兴业银行账户已与招联消费基金签订委托收款协议,银行将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期限或条件、期限、金额自动扣划银行卡。
但从投诉人的反馈来看,兴业银行很多签了收款协议的持卡人之前并没有使用、下载、注册过招联金融APP。也有投诉人表示,之前只注册了招联金融APP,没有做其他操作,还收到短信通知。
此外,通过在黑猫投诉平台输入关键词“兴业”、“招联”,发现近期集中了大量关于兴业银行为持卡人私绑定招联金融APP收款协议的投诉。据称,部分持卡人收到短信后致电兴业银行询问,但得到的回复是“按规定代公司发短信”。招联金融客服也表示,兴业银行发此类短信是响应央行系统升级;如果不需要,可以注销招联金融的账户。双方的这种回复不可避免地让用户质疑他们是在踢对方的球。为此,不少持卡人出于对账户内资金安全的担心,选择注销招联金融账户甚至兴业银行账户。
据悉,5月9日,兴业银行通过媒体发声,称“根据招联消费基金提供的相关客户(我行持卡人)名单,在确认相关持卡人信息无误后,我行将上述收款及签约信息通过短信告知客户”。
兴业银行表示,对于对上述签约关系提出异议的客户,兴业银行已联系招联小金核实情况,并要求招联小金与客户进行说明和沟通。兴业银行也将积极配合招联消基金做好核查协调工作,消除客户疑虑。
对于为客户提供代扣代缴服务,兴业银行解释称,“根据与招联消费基金签订的委托收款协议,选择我行银行卡作为贷款卡和还款卡,为招联消费基金客户提供代扣代缴服务”。
这也意味着,只要客户在招联消费金融APP“招联金融”成功注册,填写兴业银行卡等信息,并自主选择兴业银行卡作为贷款卡和还款卡,兴业银行将根据招联消费金融提供的客户授权信息为客户开通代扣代缴服务。
上个月,新的银行“催收”规定刚刚落地。
据悉,为规范银行托收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于去年10月26日发布《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实施”。也就是说,从今年4月26日起,银行托收业务新规将正式实施。
所谓“代收业务”,《通知》明确表示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向收款人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一确认交易的支付业务。收款业务适用于收款人固定、支付频率或额度事先约定且相对固定的特定场景。
同时,银行或支付机构违反《通知》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通知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不改正的
“催收”新规刚一落地,兴业银行就引发了广泛的催收投诉。虽然兴业银行曾表示“不会影响用户卡内资金安全”,但业内人士也曾表示,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委托收款业务,会造成客户恐慌,一定程度上降低客户满意度。
此外,相关专业人士还指出,“如果用户下载APP,协议会自动签署,属于格式合同,未引起注意,无效。”
兴业银行多次因展业违规被处罚。
资本国注意到,除了近期多次被投诉的招联金融APP对持卡人进行非授权绑定外,兴业银行另一家“绥兴分行”也在黑猫投诉平台上遭到了批评。
据悉,不少用户声称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利用电话营销误导客户办理“后续”备用金业务。用户每个月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高额费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很容易取消。截至发稿时,已有219起与“随兴分”相关的投诉。
据悉,“随兴分”是兴业银行针对不占用固定授信额度的特殊资质信用卡持卡人推出的分期付款服务。“跟风”消费准备基金虽然不占用信用卡额度,不产生利息,但需要根据不同时期支付不同比例的手续费。
通过梳理黑猫平台的投诉可以看出,兴业银行客服在推进该业务的过程中,存在诱导强行开通、违规收取手续费、解释模糊等诸多不规范操作,引发了不少用户的不满。
上个月4月15日,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的《2020年第四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通报》中,兴业银行以每1000万个人客户444.6条投诉,位列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榜第二。尤其是信用卡业务,第四季度投诉3093件,环比增长2.7%。
今年以来,兴业银行多家分行也累计被罚355万元,仅4月份就连收5笔罚款,共计230万元。其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局对未经批准上岗履职的高管一次性罚款170万元,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是兴业银行成年以来收到的最大一笔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9月,兴业银行因支付“五罪”被央行福州中直罚款2469.953万元,其福州分行在本次处罚中也罚款50万元。当天被央行披露。
被罚对象中领罚最大单者。处罚原因就包括:1、为无证机构提供转接清算服务,且未落实交易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及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的规定;2、为支付机构超范围(超业务、超地域)经营提供支付服务,且未落实交易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及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3、违规连通上、下游支付机构,提供转接清算服务,且未落实交易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及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4、违反银行卡收单外包管理规定;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
本文源自资本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