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案普法#齐玉玲受教育权案是第一个被称为宪法司法的案件,也是第一个女性运用宪法保障受教育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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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齐玉玲和陈晓琪都是1990年滕州八中的初中毕业生。齐玉玲在初试中成绩不错,以441分被济宁商学院录取,随后济宁商学院发布公告,录取“齐玉玲”为该校1990级会计。然而,陈晓琪在1990年的中学初步考试中失败,没有资格继续深造。于是,在父亲陈克正的控制下,陈晓琪在接到滕州八中的通知后,以“齐玉玲”的名义进入了吉宁商学院。从陈晓琪集宁商学院毕业后,她以齐玉玲的名义在中国银行滕州分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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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充的齐玉玲,反复阅读后在邹城劳动技术学校学习。1996年8月,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自1998年7月以来,他已经下岗失业相当一段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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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齐玉玲在得知陈晓琪利用自己的名义上学就业后,以陈晓琪及相关学校、单位侵犯其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精神损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晓琪侵害了齐玉玲的姓名权,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陈克正、集宁商学院、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向齐玉玲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3.5万元。齐岭不服上诉,要求陈晓琪等人赔偿各项损失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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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专门对此案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规定,明确指出根据案件事实,陈晓琪等人以侵害姓名权的方式侵犯了齐玉玲根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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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山东高院于8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陈晓琪应停止侵犯玉玲姓名权;陈晓琪、陈克正、集宁商学院、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向齐玉玲道歉;齐玉玲侵犯受教育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由陈晓琪、陈克正赔偿,集宁商学院、滕州八中、滕州市教育委员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玉玲侵犯其受教育权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由陈晓琪、陈克正赔偿,集宁商学院、滕州八中、滕州市教育委员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晓琪、陈克正、集宁商学院、滕州市第八中学、滕州市教育委员会赔偿齐玉玲精神损失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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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笔者认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不容侵犯,陈晓琪、陈克正等人的行为明显侵犯了齐玉龄的受教育权。冒名顶替者的行为肯定构成侵权甚至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如何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济,如何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则较为复杂。
一是被冒名顶替者维权艰难;二是胜诉可能也难实现预期效果;三是身份证明制度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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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个人信息不受侵犯,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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