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9年10月1日起,陈女士被中国农业银行呈贡支行聘为临时工、储蓄员。双方签订了“临时工雇佣合同”,每年续签一次,直到2012年。2012年10月后,该行未与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陈女士一直按银行要求担任大堂经理,双方劳动关系持续至2019年5月。陈女士被辞退是因为上级要求清理雇佣关系。
陈女士到人力资源部了解到,2012年至2018年,她与云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至2020年,其社保由云南融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陈女士说她不知道这两次劳动关系的变化。农业银行呈贡支行、舒欣公司、楚谨公司未告知其劳动合同变更情况,其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待遇未发生变化。2019年6月30日,陈女士与银行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11月,陈女士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农业银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银行缴纳社保。
该行辩称,199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陈女士与该行存在临时用工关系,但双方临时用工合同已履行完毕。此后,陈女士作为公司和公司的员工,被派往该行工作,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双方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陈女士申请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女士自2012年起与公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已由人社部门备案。陈女士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行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要求确认与银行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决定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陈女士应于2012年10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仲裁时效已过。
关于陈女士要求补缴社保,法官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行政义务,体现了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的一种行政关系,而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上海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夏婷指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自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未缴纳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解释也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发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法院应当受理。但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因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发生争议的,不要求法院受理。
社保经办机构有义务收取用人单位欠缴的费用,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行政范畴。陈女士应向相关社会保险机构报告,并要求治疗。
蒋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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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