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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就天津市2021年第一季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发出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配套文件、《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评函〔2020〕18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评函〔2018〕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事后监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现将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复核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经审查,4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环境要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全、环境保护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与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的4家编制单位、4名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信用评分,并将信用评分记入其信用档案。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
二、其他要求
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应立即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并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抽查、检查、整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负责,并在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所在地区(功能区)行政审批部门,同时抄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与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审批质量,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附件:2021年第一季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
2021年6月23日
(此片自愿开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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