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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注销流程及费用,工厂注销流程及费用

  

  #案例简介   

  

  某工程公司与某火锅店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工程公司对火锅店进行室内装修。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计算方式为包干单价,只有翟某的签字没有甲方盖章   

  

  签订合同后,工程公司组织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工程完工后,双方签订了《装饰装修预算汇总表》,写明了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汇总表由甲方加盖火锅店印章,翟签字。   

  

  但此后,该火锅店未按约定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   

  

  据悉,该火锅店主体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某,在拖欠工程款的过程中,张某在工商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在多次催收不成功的情况下,工程公司委托工程结算中心将张某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承担工程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中,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只有一个:   

  

  张某是否应当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结果:胜诉。   

  

  法院受理本案后发现,本案中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未加盖火锅店的印章,但根据《装饰装修预算汇总表》的说法,翟某是甲方指定的代表人,因此涉案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对火锅店具有约束力。工程公司与火锅店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火锅店未按《装饰装修预算汇总表》约定的期限支付剩余工程款,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9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   

  

  张某系火锅店的经营者,现火锅店已注销,火锅店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的债务,在其注销后应由其经营者张某承担,故工程公司要求张剑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张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公司要求张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也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代理想法   

  

  本案案情非常简单明了,但却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因为本案甲方是一家火锅店,项目类型为装修工程。在实践中,这种情况也很常见,工程款纠纷不仅仅是一些大型建设项目的纠纷。   

  

  但有些装修项目如火锅店、超市等是个体户,由于经营状况,很可能随时被取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找出主要责任人,并在业务存在期间向经营者索赔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