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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优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优点

  

  大家好,我是李律师。上次我解释了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今天,我将谈谈有限合伙的话题。   

  

  为了体现比较印象,首先我想澄清一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两个规定,即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从而区分有限合伙企业:   

  

  一是对于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首先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外部责任;那么,合伙人就要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当然,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最终也要承担无限责任。相对于债权人而言,这是一项有利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清偿责任,责任人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责任,与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企业、责任人、合伙人都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如果不是由于其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全体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至于直接造成债务的人的责任如何承担,应按合伙协议处理。   

  

  最后,谈谈有限合伙企业,.   

  

  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必须至少有一个合伙人,即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法律规定合伙人总数应当少于50人。有限合伙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只剩下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有限合伙的特点在于它整合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明确划分,在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企业经营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因为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管理,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管理活动,我们也可以看出, 有限合伙是无限责任企业管理人和有限责任出资人各自优势的结合,因此是外资企业从事私募基金管理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 我们熟悉的黑石集团和红杉资本是有限合伙企业。   

  

  自2007年6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以来,青岛韦尔、南海创投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相继成立,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翻开了新的篇章。截至目前,私募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制看似风起云涌,遍地开花,实则参差不齐,有的一直欣欣向荣,有的已经凋零。   

  

  我们来比较一下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乍一听很像,给人的印象是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缺乏“责任”。事实上,对于这两种类型的伙伴关系来说,它们实际上不是一回事。而且,虽然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在债务承诺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这两类企业之间还是有细微的区别,其中主要是强调是否存在无过错责任。我给你简单解释一下。   

  

  具体来说,有限合伙是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无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限合伙。这样一来,由于合伙人的身份是事先固定的,未来债务的责任会很固定,彼此都解脱了,合伙人对自己的职责负责。但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债务责任没有区别。从合伙的角度来看,也很不公平。在有限责任合伙中,虽然所有合伙人都没有区分有限合伙人和无限合伙人,但他们已经确定了谁犯错谁就承担无限责任的核心要素。这里突出了这样的特点:一旦故意或因重大过失犯错误,将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没有过错或过失的合伙人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地位平等,各负其责。这是无情的优胜劣汰原则在合伙企业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