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陈某要求赔偿建房费用,理由是双方合作建房。经审理,法院以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不符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9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朱。急需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朱向借款,约定月息5分钱,并以项目中的三处房产作为抵押,承诺不作预期还款,三处房产归所有。为了让陈某放心,双方签署了贷款协议和合作建房协议。自以为可以“坐以待毙”的分三次转账57.5万元给朱某的女儿邓某,但等待高额利润的并没有等朱某还款。双方合同约定的抵押房屋未建成,抵押房屋多次变更。陈某仍然一无所获。精疲力竭的再次与朱进行了谈判。朱承诺支付合作建房款共计177万元,收回所有合作建房协议,月息3分钱。朱于2018年5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息。2018年8月16日,起诉朱、邓、朱房地产公司未履行协议。
在法庭上,双方就是贷款纠纷还是合作建房纠纷产生了分歧。坚称拖欠的177万元是合作建房款,而朱说双方是贷款纠纷,177万元是57.5万元,没有合作建房。利息按法律规定每月2分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银行向邓转账57.5万元,通过提供的借款协议、合作建房协议,可以认定朱的房地产公司向借款57.5%。
5万元和他的房子作为抵押,所以双方的关系是私人借款,合作建房协议是房屋买卖合同。朱提供的177万欠款证明也明确表示,朱房地产公司将收回一栋商业楼内三处房产的全部合作建房协议作为欠款抵押物,并明确该房屋为抵押物。朱主张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向原告每月支付2分钱的利息,法院向解释,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应当变更诉讼请求,但坚持属于合作建房补偿,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最后,法院裁定陈某的诉讼依法被驳回。
法官说法
003010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不能偿还借款,贷款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说明变更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决定驳回诉讼。”本案中,法院已向原告明确说明了本案的法律关系,但原告仍拒绝变更,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可以以民间借贷为由单独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