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袭来
排水却出了问题
导致大棚蔬菜损失惨重
究竟谁之责?
和边肖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况
2019年5月,某蔬菜种植经营部租用了嵩明某居民组的一片水田,并建了一个大棚在土地上种植蔬菜,租期为五年。该地块与杨、承包地相邻,中间有两条排水沟。
网络图
2020年5月下旬,蔬菜种植经营部工作人员发现杨、承包地及附近排水沟有弃土,立即向居民小组、居委会报告。走访现场后,相关工作人员联系了杨和清除弃土,但杨和并未清理弃土,因为弃土不是他们倾倒的。
2020年6月的一天,嵩明下大雨,洪水涌入蔬菜种植经营部的大棚,导致大棚内种植的蔬菜遭到破坏。经评估,蔬菜经济损失18.07万元。
起诉
蔬菜种植经营部认为杨、埋下排水沟,导致排水不畅,蔬菜被淹。同时,居民小组、居委会作为承包地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未能对承包地进行监督,双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2021年,蔬菜种植管理部门将居民小组、居委会、杨、诉至嵩明县人民法院。
庭前准备
开庭前,主审法官前往现场实地调查,从各方了解询问情况,试图挽回当时的局面。
经查,原告承租的土地低于周边土地,排水沟由杨、承包给蔬菜经营部承租的土地。
造成蔬菜损坏有哪些原因?由谁承担责任?
嵩明法院认为,原告大棚内洪水有三个来源,一是暴雨本身产生的雨水量过大,二是原告大棚旁的排水沟不能及时将洪水完全排干。(
这两种原因属于自然原因,对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第三,因原告、被告杨、在相邻排水沟内有弃土,无法排走洪水。(这种原因及产生的结果是双方共同的过错导致,原告、被告杨某、吴某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一个原因和损害,第一,原告主张弃土是杨、倾倒的。
最终,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排水沟内的弃土是杨、倾倒的,故法院拒绝受理该诉讼请求。
其次,原告作为大棚蔬菜的管理者,负责大棚蔬菜的生长管理。他可以预见,弃土可能会阻碍排水沟的排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原告对损害负有责任。
三、被告杨、对其承包地负有直接管理义务,让他人向其承包地及排水沟内倾倒废土,造成排水沟堵塞,但当地组织告知后仍拒不处理,造成原告大棚内蔬菜遭受洪涝灾害及损失,应承担管理不当的相应责任。
总而言之,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酌情认定由被告杨某、吴某承担20%的责任。
居民小组、村委会是否应承担责任?
嵩明法院认为,居民小组、居委会是当地基层管理组织,对原告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也不是承包地的直接管理人。诉讼中,原告主张基层组织未正确履行职责,主张因监管不力造成的损害也应追究责任的主张不属于本案范围,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杨、赔偿原告蔬菜种植经营部损失36140元。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嵩明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银荣杨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