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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费属于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加工费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委托加工材料是税法消费税一章和会计存货一章的重点。需要区分消费税什么时候计入成本,什么时候计入应交税费。希望我的总结对大家有所帮助。   

  

  收回委托处理后有两种情况:1。销售2。继续处理。   

  

  销售分为直销和涨价销售。所谓的直销在会计上有明确的定义。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少于或等于受托方销售的应税价值的情形,称为直接销售。委托加工材料借记,计入成本。如果以高于受托人的价格出售,将全额缴纳税款,但受托人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扣除。收回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实际出售时,借记应交贷款税-应交消费税,冲减税额。   

  

  加工继续分为加工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加工应税消费品,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可抵扣。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直接计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从委托加工材料中借记。   

  

  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原材料成本,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应计入成本税。   

  

  例:甲委托乙加工一批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   

  

  企业A材料成本20000元,加工费7000元(不含税)。回收后用于直销(不高于受托方价格),增值税税率16%,消费税税率10%。   

  

  会计处理是:   

  

  甲方发放材料贷款:委托加工材料2万元:原材料2万元。   

  

  应交消费税【(27000元)/1-10%】* 10%=3000元组价=(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有同类按类似售价,没有组价。   

  

  支付加工费及税金借方:委托加工材料应交税费7000 3000-应交增值税7000*16%:银行存款11120。   

  

  委托加工材料总费用3万元。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回收后用于继续生产。加工环节消费税允许抵扣,税费要借。   

  

  两天前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