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2月6日讯
据中国人民银行消息,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局发布《关于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衍生品的定义、基本特征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账户产品和延期结算合同参照《指导意见》进行管理。根据场内场外(包括有组织的场外市场和一对一场外交易)的详细分类,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重点规范场外衍生品,努力实现产品业务全覆盖。
《指导意见》聚焦对客衍生品业务,加强投资者保护。
明确金融机构开展对客衍生品业务时,应只面向合格投资者,进一步规范适当性评估、风险披露、销售管理、内部管理等相关要求。并鼓励他们根据有组织的市场规则进行交易结算,以防范风险。其中,特别注重对个人客户的保护,要求金融机构主要面向非个人投资者开展衍生品业务,禁止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柜台直接与个人客户进行衍生品交易。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提供服务必须制定更加审慎的参与要求,相关的评估和销售要求也更加严格。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夯实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微观基础。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业务应遵循合规、匹配、审慎、透明的原则,确保衍生品业务与自身业务发展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业务、风险控制合规、审计三道防线。完善风险管理,确保衍生品业务纳入市场、信贷、运营、流动性等综合风险管理,建立防范极端风险的应急预案。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衍生品业务前履行必要的准入程序,进入相关市场进行衍生品交易时遵守相关市场管理规定,通过交易报告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其中明确了对客衍生产品业务由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监管,在涉及相关市场交易的同时,应遵守相关市场管理规定。
《指导意见》跨境衍生品业务主要是指境内金融机构与境外交易对手在境外市场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以及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衍生品业务应履行必要的报告或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风险。原则上,银行和保险机构不应进行场外衍生品的跨境非对冲交易。
(编辑:董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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