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办案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政企纠纷案件,是相关部门认为企业违约,要求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过去,相关部门要求企业或行政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例很少。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做了之后,这样的案例也增加了。如果相关部门要求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企业该怎么办?北京市盈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永强将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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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总结和关键提示
这种情况应该注意什么?首先,什么是行政协议?因为是不是行政协议,决定了案件要用民事诉讼来审,还是用行政诉讼来审?
也就是说,案件会在民事法庭还是行政法庭审理?它是适用的法律规定也是不一样的,当然对企业主的影响也很大。
本案中,法院和主管部门均认定合同为民事协议,认为是民事租赁协议,但显然不是。我们先来看看行政协议的概念: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在吸引县当局投资的过程中,以土地和房地产为吸引物,引入这些企业并达成免租金协议。本案包含招商性质,明显是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过程中订立的协议,明显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因为,一个民事主体不可能有这些权利,吸引投资的权利,或者对税收要求的约定。显然,这些是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内容,而不是民事的。因此,法院在民事法院受理本案是错误的,应当作为行政诉讼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