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因施工和结算中变更和签证不规范引起的争议和纠纷,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共同实施: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1.设计变更的确认: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签字,格式按照建委规定的格式。
2.现场签证确认: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改变原设计。由图纸错误、工艺、标准等引起的变化。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填写,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公司,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生效。手续不全将被视为无效签证。
3.施工隐蔽工程验收证书、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不能作为变更和签证的依据,更不能用于工程结算。
二、执行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责任:
1.承包商收到确认的变更和签证后,应根据变更和签证的具体要求实施。战神回家发现他的女人住在狗窝里!一声令下,10万中国退役军人跑了过来。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确认的变更和签证导致的合同价格的变更和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因承包人擅自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甲方按工程造价30%的违约金。(惩罚是自由裁量的)
4.为了减少合同价格的变化,承包人必须按规定作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格的报告并提交给发包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三、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
1.承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变更确认和签证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格报告。承包人因实施变更和签证要求发包人赔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格报告中提出。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未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的增加。
2.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第14天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予确认的,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交付之日起15日视为生效。
3.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变更价格:
(1)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价格按现行价格确定。
(2)如果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价格,则按本合同附加条款第3.2条执行(此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如果变更价格不能按照本条前两项规定确定,承包人应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5.变更无效,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6.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经发包人确认的单项变更、签证及经济损失,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累计支付,超过10万元的单项变更、签证,在工程竣工后的当月支付
四、违约处罚:,签证和价格调整、经济补偿、工期增加的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任何个人签署和重新签发的任何变更或签证均无效。
五、《办法》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之一,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