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的特点:一起工作,一起管理。为了配合企业拓展业务,在经营中发生了很多纠纷,最后都上了法庭。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合伙关系的呢?由于近年来处理相关法律纠纷的需要,对该法进行了专门梳理。
一、合伙关系的主要认定依据是合伙协议
1.民法通则的规定
003010颁布前,合伙协议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确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003010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材料、技术等。合作经营,共同努力”。
2.《民法典》的规定
003010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名称;(五)有营业场所和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的处理及其内涵
在2020年5月22日全国人大发布的《合伙企业法》号文件中指出:“合伙合同应当纳入《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草案第三部分第二十七章)”,方向相当明确,意在防止滥用。《合伙企业法》在第27章以“合伙合同”的形式对合伙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二、在没有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在对合伙关系的认定持比较慎重的态度
1.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处理原则
003010(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规定:“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有其他合伙条件,且有两个以上非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
2.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手记
它是合伙法律制度,不同于合伙性质的公司法律制度。合伙的法律规定不详细,模糊性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合同往往不规范。现实中,由于不是每个人都是专业的法人,要求每个人签署的所有协议都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是非常困难和不合理的。正是由于合伙的人性,法院不能过于机械地判断合伙是否成立。
……
由于合伙主要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企业的形式要求没有法人企业严格。如果说说话人是高层组织形式,那么伙伴关系就是低层组织形式。这种低层级的组织形式并不要求合伙组织各方面都满足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而是要求联合体满足合伙的核心要求,即《民法典》第8条规定的相关内容。(陈深:《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杜万华主编:《民法典》,第3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501-502页。)
3.合伙人自认的处理(以浙江为例)。
03010(浙法民四〔2009〕7号)(2009年6月30日)
第一
渔船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者与投资者按照约定提供资金、物资、技术、劳务等生产要素作为投资份额或合作内容,遵循“自愿入股、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利用船舶联合劳动的管理模式。
第二条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约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和终止合伙。
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合伙各方没有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合伙企业存在的,法院应当承认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纠纷的裁判文书
(1)张XX、林XX、徐XX合伙纠纷抗诉案【最高人民法院
合伙合同由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前者是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的内部关系的体现,后者是全体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外在形式。
_因此,合伙人之间是否建立合伙关系应以合伙合同为基础。合伙合同中,只要确定了合伙人、出资额、合伙企业的含义,合伙企业就成立了。_
合伙合同中没有合伙企业的损失负担、退伙、解散等条款,不影响合伙合同的成立。
……
上述协议表明双方有共同经营涉案矿山、共同出资、分享收益的意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协议表明其性质为合伙矿山经营合同。
同时,《合伙企业法》中“乙方投资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责”的约定不影响合伙企业的成立。风险共担是指合伙企业整体与合伙企业外部的关系,属于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不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必要条件。无论合伙协议是否约定风险分担,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其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合伙企业内部,可以约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
行合伙事务产生的风险自行承担责任,这种约定仅在合伙体内部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和改变合伙体内各合伙人对外部的债务共同承担责任的风险共担原则,所以,合伙体内部关于各合伙人经营风险负担的约定不影响合伙关系的成立。本案中,在三人共同拥有矿山开采权的前提下,合同另约定了三人各自的开采矿段和开采时间,在各自的开采矿段和开采时间范围内,合同约定了各自的风险自负,合同书的这种约定,是合伙体内部经营方式的体现,并不能因此影响三人之间合伙关系的成立。(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第3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87~4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