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期待期待
五一节就要到了。
连续五天的长假
你可以选择放假。
去郊游
当然
还有很多小伙伴需要坚守岗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2021年劳动节假期安排:五一至五放假。
那么问题来了
“五一”期间,劳动节将连续五天休市。
哪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加班?
加班作为休息日是哪一天?
加班工资怎么算?
快来看看!
假期加班的几种情形
一般来说,加班包含三种情形: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
003010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节是一个假期(5月1日)。因此,虽然劳动节有连续五天的假期,但只有5月1日是法定假日,5月2日至5日是休息日。
加班的工资如何计算
5月1日当天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并且用人单位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
5月2日至5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
张在一家科技公司做安卓工程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薪9000元。但张主张,除了公司支付给公众账户的9000元外,公司财务以自己名义每月转账的5000元也是工资,因此加班费基数应按14000元计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按合同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为9000元。法院认为,加班工资基数原则上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资数额发生变化,但双方未及时变更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劳动者在实际履行中正常劳动所得的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财务人员以自己名义每月转账5000元也是张月薪的一部分,决定以14000元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司法实践中,加班工资基数原则上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资数额发生变化,但双方未及时变更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劳动者实际履行中的正常劳动收入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此外,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但同时又“巧妙地”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主张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加班事实谁来举证?
向某在餐饮管理公司工作,向某声称休息日加班,并提交了考勤统计、加班申请记录、请假记录(记录向某有一天休息),但餐饮管理公司不认可向某加班。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提交的考勤统计表与加班申请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在审批流程后有加班行为。同时,项提交的休假记录中记载其已带薪休假,应予以扣除,最终判决支持项关于加班费的主张。
003010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应当对加班加点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事实证据,用人单位未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良后果。
举证责任具体包括哪些呢?
在加班费问题上,法院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加班的基本事实,否则可能面临败诉。当然,能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越多越好,比如加班审批表、排班表、考勤记录、加班结果、工作组加班通知、证人证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确定是否有加班的依据。但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使用电子打卡考勤,劳动者普遍不支持加班只靠电子打卡记录存在的事实。这是因为电子数据容易被修改,难以修复,也很难排除考勤记录在后台被修改的可能性,因为诉讼中只有电子打卡记录用来证明出勤。而且电子打卡记录只能反映工人上下班打卡的时间,由于下班后外出、异地出差或未能打卡等各种原因,很难直接反映工人的实际出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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