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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创业项目推广,开发新产品属于企业内创业吗

  

  2020-09-02 07:30336052来源:劳动晨报   

  

  特许经营借助品牌、渠道和经验,可以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这是每一个创业者的美好愿望,也是他们成功的关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以下四个案例反映的情况告诉加盟商在决定入行时要做到四个“不要轻信”,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自己创业路上的坎坷。   

  

  【案例1】 别轻信不实广告   

  

  2020年1月,张女士在参加招商局大会时,看到一家加盟连锁机构一直在大力宣传其美容产品,并不断展示产品样品。她还承诺,如果开一家形象店,公司会给予装修、设计等额外支持,只要支付首付款5万元,产品随时可以拿走。   

  

  然而,在支付了5万元的首付款后,张女士只得到一台电脑、一个展示架、一个礼品袋等小物品,根本没有正常供应。但对方强调缺货是“规律”,要想做好加盟就要继续投资。后来,张女士发现,该机构的所有业务联系方式、服务和咨询电话都变成了空号。   

  

  【点评】   

  

  作为加盟商,应该有良好的心态。他们应该对特许人的广告和宣传保持理性,不应该被特许人的炒作所迷惑。特别重要的是,你不能被对方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的话冲昏头脑。   

  

  加盟前一定要调查了解特许人的企业背景,包括企业注册、经营、信誉和商标注册等。如果条件允许,尽可能检查特许人的样板店经营、客户状况和产品销售情况。对于加盟商提供的其他加盟商的成功案例,你要尽量和他们联系,了解真相。同时,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要求特许人提供11个方面的27项信息。   

  

  【案例2】 别轻信特许经营   

  

  2020年2月,曹女士看到了一则“5万元创业,半年返资”的加盟广告。咨询后我进一步了解到,她开一家别人花50万开的品牌眼镜店只需要付5万,一个地方只能开一家店。因此,曹女士支付了加盟费。   

  

  没想到的是,之后曹女士被迫不断增加投资:定金1.5万元,首购3万元,电脑验光仪2万元,店铺装修3万元,焦米等配套设备2万元等。除此之外,她每个月还要向总公司缴纳5%的管理费、3%的加工费和3%的配送费,每年还要缴纳8000元的广告费和员工转让费。同时,她发现眼镜店还在当地开发了另一家加盟店。   

  

  【点评】   

  

  003010第三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给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经营活动。   

  

  根据特许经营的特点,要真正成为当地唯一的特许经营者,不陷入无止境的投资泥潭,需要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地点和排他性;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收取和返还保证金的方式;保密条款;特许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控制和责任;商品名称的使用;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   

  

  【案例3】 别轻信注册商标   

  

  2020年3月,杜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特许经营合同。合同:要求杜女士向公司支付首付款10万元及保证金5万元。同时,她每月还要支付3600元的品牌使用费。   

  

  4月份,公司派了一名店长兼代理给杜女士,并开通了统一的网络信息系统。店内所有商品均使用公司标志。然而,两个月后,杜女士意外得知,该公司商标虽已申请注册并通过初审,但并未正式注册。因此,她以这种情况会影响运营为由要求取消特许经营合同,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特许经营使用的商标不需要注册。   

  

  【点评】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要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中的任意一项,就可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注册商标只是经营资源之一,并不妨碍特许人的条件和资格。因此,杜灿女士没有取消与该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   

  

  但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有义务披露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备案情况、注册资本等)。),许可资源信息(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管理模式等)。),相关费用(加盟费标准及返还条件等)。),以及持续服务。加盟商可以通过深入了解或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内容来规避可能遇到的投资。   

  

  【案例4】 别轻信口头承诺   

  

  2020年4月初,有朋友向高女士推荐加盟加盟干洗店,说成本低,回报快,利润大,有现成的加盟品牌。一旦加入,会有人帮你办理手续和设备购置,只是做生意。   

  

  听了朋友的介绍,高女士支付了5万元加入。谁知道,对方   

承诺的进口的干洗设备刚刚投用,便不时出现各类故障。起初,加盟公司还会派员修理,但经常敷衍了事。时间久了,便对她不理不睬了。最后,加盟公司干脆否认当初有过“包修、包退、包换”的口头承诺,还不承认高女士购买的干活设备是公司提供的。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高女士称其购买的干洗设备是加盟公司提供的,且公司已承诺“三包”,但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在公司否认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高女士必须承担不利后果。高女士的经历提醒加盟者,只有将特许方在洽谈中所有口头承诺换成文字,甚至将特许方的所有宣传资料作为合同的附件,由双方签字盖章,才有效防止特许方“翻脸不认人”。否则,如果空口无凭去索赔,结果必定是什么也得不到。

  

颜东岳 法官

  

编辑:尹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