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i安海城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浦城葛叶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陕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萍、惠晓峰、唐建波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Xi市莲湖区公证处出具的(2016)西证字第10748号执行证书载明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加盖被执行人陕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经申请人Xi安海城典当行有限公司申请,我院向Xi安中人民法院报案,委托陕西郑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1234.98万元。陕西郑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陕郑恒方平保字(2017)第45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因被执行人陕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晓峰及委托代理人拒绝出庭,无法直接交付房地产评估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房地产估价报告》(陕郑恒方平报字(2017)第453号)向社会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我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我院将依法拍卖该房产。
Xi安莲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