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开发过程中,项目开发单位不能简单认为“合作开发”就能规避“买卖路”的风险。
在实践中,如果开发企业因资金短缺而选择联合开发建设,开发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项目投产前继续保持项目公司股东地位,配合外部投资单位积极推动项目相应项目建成投产。
2.开发企业应积极与项目审计主管部门沟通,取得该部门出具的同意将项目开发主体变更为项目公司的函,以降低人民法院认定其为“买卖路”的风险。
如果项目开发单位不能完成上述所有程序和工作,如果项目不能顺利完成并投入运营,或者不能拿到NDRC的换业主函,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应考虑在项目开发初期(即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前)合作成立项目公司,或先签订预收购协议,待项目投产后再进行股权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