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浸在爱情中的恋人
我通常喜欢通过互赠礼物来表达我的爱。
现在直接通过互联网转账是“不正常”的。
转身,为什么要把截图发到朋友圈!
你想过吗
为了满足伴侣的要求2
对合作伙伴的巨大转移
一旦分手,就分手。
我能拿回来吗?
对不起,边肖又要说实话了。
个案解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曾经是恋人的男女双方共向法院转账38万余元。
赵是一名在美国读书的大学生,而是一名生活在广东的自由职业者。
2017年3月,两人通过网络相识,在交往的过程中,彼此相爱,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
2018年4月,他们的关系结束。在此期间,小昭多次向孙潇转账,共计38万余元。
2018年10月23日,小昭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潇偿还本息。
然而,法院最终认为
这38万多元不能全算贷款!
因为情侣之间会转账。
520元、1314元等此类特殊金额。
转账的性质不同于1000元!
庭审中,原告小昭认为,2017年,被告孙潇因创业资金不足,多次向原告索要贷款。因此,小昭先后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孙潇转账38万余元,未约定贷款期限。
两人分手后,小昭于2018年7月要求孙潇归还贷款。被告虽承诺归还借款,但截至起诉之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孙潇认为,他确实收到了原告小昭的38万余元,但这不是贷款。当时原告与被告相爱,原告向被告的转账是原告基于对被告的爱而对被告所做的赠与,而不是最初告知的私人借款。
庭审中,法院查明,根据支付宝电子收据、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双方当事人的通话录音及陈述,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月10日,原告小昭通过支付宝、微信及银行转账向被告孙潇支付了38万余元。其中,4笔转账是特殊金额。2017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3,145.21元。2017年8月16日,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支付13145.20元,共计39435.6元。2018年7月19日,原告电话催告被告,被告承诺退货。
法院最终认定
原告小昭于2017年6月9日支付13,145.21元,于2017年8月16日支付13,145.20元。因其谐音字与夫妻间的爱情语言高度一致,且双方此时正在恋爱中,故原告小昭对上述借款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原告小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这四笔转账也是贷款。因此,西湖法院不支持原告小昭要求被告孙潇返还总金额52,580.81元的诉讼请求。
对于剩余的33万元,法院认为原告小昭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关于付款交付事实的证据,被告孙潇也承认收到涉案款项的事实,并承诺在原告催收时返还,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故西湖法院承认涉案款项为借款的事实。原告小昭要求被告孙潇返还借款本金的主张合法、有根据,西湖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贷款利息,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未支付利息。但由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原告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所以最终
孙潇想把33万多元还给小昭。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夫妻之间的经济往来频繁且随意,一旦出现经济纠纷,就很难认定。在…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