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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创业担保贷款怎样计息

  

     

  

     

  

     

  

  案例要旨   

  

  1.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方式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继续适用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方式。   

  

  2.法院通过短信将诉讼材料推送至当事人实名验证的手机视为有效送达。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黄泽升小额   

  

  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诉前协议-电子送达-手机推送   

  

  【案情简介】   

  

  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原、被告约定本合同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并承认其效力;合同自原告将贷款资金转入被告收款账户时生效;贷款初始日利率为0.048612%,第1至11期(贷款发放日至2016年5月3日)实际日利率为0.048612%,第12期(2016年5月4日至贷款到期日)实际日利率为0%;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首日利率的50%,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含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按日计算利息;被告未按时归还贷款本金的,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并对被告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原告通过法律途径收回贷款,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有权先用被告的还款来偿还合同约定的应由被告承担的费用和实现原告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付利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原告向被告发送的书面通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平台公告、支付宝网站公告、支付宝站内信函、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电子方式。书面通知以电子方式发送的,视为当日送达;被告同意司法机关按照合同附件三《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约定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   

  

  【审判】   

  

  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涉诉合同中约定的地址和送达方式,可以作为诉讼中的有效地址和送达方式。本案中,双方已在涉案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地址和服务方式,据此,法院将案件诉讼、法院传票的复印材料通过短信推送到被告实名验证的手机【绑定支付宝】,即为有效服务。被告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形,法院进行了缺席审判并依法作出判决。   

  

  民初【案例索引】[2017]浙8601号938   

  

  来源:山东高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