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募集资金的对象具体吗?
合法私募的对象必须限于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成熟投资者,而非法集资的对象不特定。
私募的对象必须是“特定对象”,限于成熟的投资者,具有投资所需的知识和经验,具有判断风险的能力,具有自我保护能力,不需要受到证券法的登记制度或审批制度的保护。非法集资是指通过非正常融资渠道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集资对象是社会公众,集资对象是否具有风险识别、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没有区别。事实上,非法集资的受害者范围广泛,人数众多。
2.筹资方式是否公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公开发行,即必须通过私募发行,发行人或其代表人不得通过任何广告、媒体或其他公开宣传方式进行推介或宣传。因此,如果通过上述禁止的宣传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或者聘请名人代言,为公众举办各种大型体验活动等。将被视为非法集资。
3.招聘人数有限制吗?
对于私募,募集投资者数量上限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多有50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有限合伙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人数上限为50人。
然而,对于非法集资,投资者的数量往往不受限制。甚至会采取一些方式来规避监事人数的限制,比如通过内部员工渠道推荐亲友。我国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掩饰公众存款3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掩饰公众存款150人以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投资信息是否向投资者披露。
私募过程中,要求私募发行人向潜在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但不需要向社会公开披露。非法集资者一般不向集资者提供投资所需的任何信息。如果有“披露”,往往是骗人的。
5.投资载体的形式是否有法律依据?
合法私募投资载体的设立有法律依据,稳定地表现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承包制三种组织形式。非法集资为逃避法律监管,有多种形式的融资载体,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和生产经营等。
为规范私募监管,2021年1月26日,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不同情况下名称和业务范围的整改,强调了未注册资金的整改窗口期。根据要求,名称应标注“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和“创投”字样,经营范围应标注“私募基金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和“创投基金管理”字样,体现私募基金受托管理的特点。
6.投资收益是否固定,风险是否暴露。
私募股权投资存在运营、技术等各种风险,投资者必须承担可能的投资损失风险。基金发起人在募集私募投资基金过程中不得承诺任何形式的固定收益,必须明确提示投资者3360。
投资收益无法保证,投资本金可能亏损。但非法集资的融资人一般“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货物等利益形式向投资人偿还本息”,往往隐瞒风险,承诺偿还本息。
来源:新金融大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