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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8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实施意见,持续为贫困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就业援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   

  

  推动劳务输出,优先安排贫困人口,为需要集中务工的人员提供“点对点”交通等服务。对当年跨省工作的贫困人口,可给予最高8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地县以外的省内用人单位就业的,可给予不超过3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并拨付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贴资金。   

  

  各地可认定吸纳就业岗位数量多、效果好的贫困劳动力的市场主体为就业帮扶基地,对吸纳贫困人口和50人以上的边缘贫困易发人口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基地不再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落实失业保险稳定返还、培训补贴等政策。引导和支持优先留住贫困人口。对符合吸纳贫困人口就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执行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等政策。优先为脱贫失业人员提供转岗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地再就业。   

  

  支持贫困地区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一批卫星城镇,加强搬迁后续扶持,发展一批地方优势特色产业项目,提升就业承载能力。依托农村特色优势资源,发展壮大农村特色产业,构建农业全产业链,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就业岗位。   

  

  对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减免费用等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对企业、就业援助车间等生产经营单位吸纳贫困人口(已享受以工代训补贴政策的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每人每月给予3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该政策将实施到2021年底。   

  

  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让农村人才就地创业,帮助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并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利息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在原有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在乡村振兴重点县建设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入驻实体达到20家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达到20人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可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各地设立一批特色鲜明、促进就业效果明显的非遗扶贫就业车间,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或与贫困家庭建立经营合同关系的就业人数,以及在家从事手工编织、来料加工、加工农产品的户数,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推进“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建设,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贫困人口每日15元生活费补贴。(李小兵)来源: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