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创业公司的股东把大部分精力和心思都放在销售业绩上,如何尽快把公司做大是他们思考的共同问题。不知道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有多重要。如果公司一开始就在股权设计上留下隐患,对公司未来的成长和正常经营将是致命的。今天,方律师将讨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作为公司的大股东,如果不重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不重视如何通过公司章程决定重要事项,仍然会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案例
王既勇敢又幸运。他赶上了房地产行业的黄金时代,发了大财。2014年,经朋友介绍,王认识了正在寻找资金做互联网项目的孙。双方见面后相识,对资金和团队满意,一拍即合,成立了天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
天翔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王出资2550元,占51%的股份;王的朋友李出资750万元,占股15%;孙出资1700万元,占股34%;(2)王为公司董事长;(三)孙为公司董事、总经理;(4)李先生是董事。
王有很多行业,这个公司只是它的投资项目之一,所以他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认为只要他控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一切都会好的。但问题很快就来了:王发现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在实际操作层面无法落实,会遇到各种障碍。经过详细调查,王某发现“内吃外爬”,不仅在天翔公司拿着高薪,还成立了一家由实际控制的科技公司,以天翔公司的名义从事同样的业务。
天翔公司做出的各种决议都会被孙以各种理由推掉,但孙成立的科技公司发展迅速。这样,孙以损害天翔公司利益为代价,为自己的公司带来了许多商机和巨大利益。
为避免给自己和公司造成更大损失,王提议召开董事会,更换总经理。王和他的朋友李先生投了赞成票,但孙投了反对票,最终决议无法通过。原因其实是天翔公司。
章程约定:董事会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即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解聘公司总经理设定了限制性的条件,条件没有满足,董事会是不能对总经理任意解除的,否则就有可能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而被撤销。
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总经理免职条件的修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天翔公司,王及其朋友李的股权比例为66% (51%至15%);34%的孙谋拥有否决权,最终导致天翔科技公司无法修改公司章程,更换总经理。
因为这1%的差价,王最后损失惨重。
现实生活中,很多股东,尤其是公司的大股东,由于过往的成功经验,对自己的地位相当自信,但却忽略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经营中的重要性,以及章程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和陷阱。
聪方律师动态股权团队由对公司股权结构、股权激励有多年经验,对公司法特别是公司股权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组成。在此,我想提醒各位股东:公司章程俗称公司的“迷你章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章程一定要清晰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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