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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创业,离婚创业故事

  

     

  

  学习法律知识   

  

  选智慧普法,看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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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来源:江苏新时运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案情简介   

  

  原告纪某与被告刘谋再婚。双方于1995年举行了婚礼,并于2007年5月31日领取了结婚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创办经营兴化市凤台大酒店。   

  

  双方发生冲突后,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将酒店应付账款账单交付酒店员工,于2015年3月25日离开酒店。   

  

  被告离开后酒店由原告负责经营。   

  

  2015年5月22日,被告在我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被允许离婚,但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2016年4月7日,被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当时未对酒店的应付账款(经营债务)进行相应的分割。   

  

  2020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给他人的共同债务92811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酒店联合经营期间实际支付的款项的还款金额,不能证明其主张。被告承认,他离开酒店时,酒店应付账款超过38万元,可能性很大。这一承认对原告有利,并被法院接受。   

  

  综上,法院酌定原告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债务为380000元,该债务原告已垫付偿还,故被告应承担该债务的一半即190000元。   

  

  法院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9万元。   

  

  第二,驳回原告的其他一些诉讼请求。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其中一方事后追认所承担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以自己名义为家庭日常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如果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处理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_一方承担清偿夫妻共同债务责任后,主张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_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论第六十四条's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权威   

  

  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九十条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被驳回的事实。   

  

  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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