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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合同的基本特征,遇到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怎么办

  

  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引发关注。   

  

  2020年7月6日,冯某与个体工商户西峡县某信息服务部(以下简称“信息服务部”)向法院起诉西峡县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峡物流公司”)、湖北某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盐化工公司”)、湖北常州某货物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运输公司”)。   

  

  根据(2020)豫1323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运费及利息673.02万元(以2016年以来的673.02万元为基数   

  

  自2001年2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运费付清)。   

  

  据了解,2013年1月,燕化公司与内乡县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乡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作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承接燕化公司原煤运输业务,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内乡物流公司委托河南省西峡县人冯办理具体业务往来。   

  

  自2014年1月1日起,盐化工公司将运输业务移交给常州运输公司,并与常州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作协议》,约定常州运输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负责工业盐和原煤的运输业务。2015年4月,常州运输公司与西峡物流公司签订《运输业务转包协议书》,将燕化公司运输业务分包给西峡物流公司,西峡物流公司委托冯办理具体业务往来。2015年7月17日,为满足西峡物流公司与冯某的需求,燕华公司与信息服务部签订了《工业盐运输合同》,以配合双方向信息服务部支付运费。常州运输公司其他运输业务自行完成或分包给其他运输单位。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盐化工公司之间已经形成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运输义务,有权向被告索赔运输费用。被告拒绝支付运费已构成违约,应及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运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称,此前有38名司机主张货运权益,冯某与被告常州运输公司一样,也是上述案件的被告之一。由于冯某是本案被告,他从未说过运费应由盐化工公司或常州运输公司支付给自己。因其所谓的运输运费权益受到侵害,故未向被告常州运输公司主张运费给付权,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故为   

  

  2019年2月,向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现本案撤诉后,二原告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此前,2016年,西峡县38名司机状告盐化公司、信息服务部、丰某、常州运输公司、西峡物流公司。根据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3281号等38份民事判决书,38名原告请求判令5名被告承担支付原告运费的连带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拒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38名司机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回到本案,被告还辩称原告是虚假诉讼,行为恶意。此外,信息服务部没有资格作为原告   

  

  法院判决如下:盐化公司、常州运输公司对原告6718811.2元的运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利息损失。   

  

  判决后,被告认为同名信息服务部成立于2010年6月3日,但于2010年9月3日撤销。虽然在2017年5月16日   

  

  7月19日重新成立,但原告不具备资格,故提出上诉。“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