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
在1、由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金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
在2、,没有意愿就停止工作的失业者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
在3、登记失业(有失业和创业登记证)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如果1、的失业人员支付了一年但不到五年,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如果在2、累计支付时间超过5年但不到10年,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
如果在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再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可以将以前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年限与新核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失业金的发放方式及领取方式
失业救济金按月支付。
失业金的领取方式是:
失业人员需携带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解除原因须注明因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向居住地社区或街道提出申请并办理失业创业登记证,再向社区或街道提交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失业创业登记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失业人员经社区、街道初审合格,报上级劳动部门审批后,可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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