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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暂停上市规则,创业板注册制新规细则

  

  中国网财经4月27日讯   

  

  27日晚,证监会发布关于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安排的公告。公告显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受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继续受理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   

  

  全文如下:   

  

  发行人和保荐人:   

  

  2020年4月27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方案。2020年4月27日,公开向社会征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1《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则。为稳步推进创业板注册制试点,有序做好注册制实施前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过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受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继续受理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中国证监会将按要求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自《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日起,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经发审委审核通过并取得批准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开展发行和承销工作;未获得批准通过发审委审核的,可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前继续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并按现行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停止行政许可程序,待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实施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履行发行上市审核登记手续后,按改革后的制度启动发行承销工作。对于向深交所提出的申请,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企业的顺序安排发行审核工作。   

  

  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如果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已通过发审委和并购重组委审核,证监会将继续履行后续程序。   

  

  二.自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证监会将终止对被审核的未经发审委和并购重组委核准的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的审核;一个委员会,并将相关被审计公司的审计序列和审计资料移交给深交所,不再受理已受理但尚未受理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合并、重组申请。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只受理中国证监会正在审核的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申请。被审查企业应按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向深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登记申请。如已向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可将反馈意见作为申请文件提交深交所。对于在此期间受理的企业,深交所将根据其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数据,按照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定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3.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十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其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申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市场参与者做好一切准备,形成合力,确保s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