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对夫妻同居四年后分手。男方认为虽然房子和车子是女方在双方同居期间单独购买的,但他负责打包、送货、买菜做饭、缴纳物业费等。这应该属于“联合管理”。这些都是“共同财产”,而他也拥有一半的股份,并为此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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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分手
女人买的房子,男人得对半分。
小华多年前来到杭州努力工作,做好了服装批发生意。然而,她在家乡的父母对她没有结婚的事实非常焦虑,并敦促她结婚。当时25岁的小华是从隔壁村介绍给小李的。两人相恋后,小李也来到了杭州,两人开始同居。
2016年,小华在杭州买了一套总价200多万的房子。她自己付了50万首付,独自办理了按揭贷款。
2017年初,小李和小华在老家举行了婚礼,但没有登记结婚。在随后的时间里,小华独自支付了装修房屋和购买车位的费用,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小华名下。
相处中,小华觉得小李没有上进心,同居第四年就分手了。
一直希望尽快结婚的小李建议,分手后要为自己的青春损失买单。两人就此发生争执后,小华说可以给小李13万赔偿,但小李坚持要21万,两人分手了。
之后,小李将小华起诉至杭州西湖法院,要求小华返还彩礼,并认为在同居期间,两人共同生活经营,因此小华购买的房屋和车位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得一半。因为房子和车位都在小华名下,小李要求打折,也就是小华赔偿了他103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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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资企业吗?
双方意见不一。
庭审中,彩礼是否应返还,女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和车位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对于彩礼,小华在庭审中表示结婚时没有收到彩礼。
小李叫来自己的叔叔和双方裁判作证。小李叔叔说,据他所知,彩礼承诺6万元,实际分两次付了4万元。
至于双方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小李认为,他们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除了负责打包送餐等体力劳动外,他还在家里买菜做饭,支付物业费等。所以属于联合作战;房屋装修、每月按揭付款、家庭日常开支等。一切都取决于商业收入,而产生的收入应该是共同拥有的。
小华给出了不同的看法。小华认识小李之前,她和朋友合伙做服装批发生意。小李来杭州后,没有稳定的工作,就让小李来店里打包付钱,直到小李转行做了网约车司机。因此,小华认为小李所谓的联合行动不存在,小李提出的两项主张都应依法予以驳回。
庭审中,小华还邀请了自己的搭档为手术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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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而同居
在此期间获得的财产当然是共有的吗?
西湖法院认为,小李与证人所说的彩礼数额不一致,小李将差额解释为过年过节时给的外快,但这显然不属于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女方一定财产的彩礼范畴。
结合双方提供的聊天证据,小华表示,在给小一笔钱的谈话中,并没有提到这笔钱的性质。从上下文来看,这笔钱是小华分手后给小李的价格补偿,不是彩礼返还。庭审中,小华也否认收到彩礼。因此,西湖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的主张。
关于
小李虽然提供了打包发货的证据,但只能证明他为经营事项付出了劳动。没有证据表明他与小华达成共同的商业协议或实际投资经营,或对经营事项有决策权。因此,营业收入不属于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收入”,小李不享有此项权利。
综上,西湖法院不支持小李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西湖法院一审判决小李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之后小李拒绝接受上诉。
近日,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陈述
本案原被告为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以配偶身份为基础。法律强调身份关系,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劳动和智力共同拥有。小李和小华没有配偶身份关系,当然也没有权利共同拥有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本文各方均为化名)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