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利川市法院在恩施监狱开庭,成功调解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
2015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按要求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申请表背面的《领用合约》明确规定了免息还款时间、透支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被告在声明和签名栏签名,确认其知晓合同内容并愿意遵守。原告获得一张信用额度为3000元的信用卡,开票日期为每月19日。被告透支信用卡后,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原告向利川市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利川市法院经多方查询得知,被告人正在恩施监狱服刑。为了保护他的民事诉讼权利,负责此案的法官决定将“巡回法庭”放入监狱,在监狱的审讯室审理此案。庭审中,执法法官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耐心听取双方意见,成功使原、被告在法庭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服刑一个月后应偿还本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