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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分析,咸宁就业形式与就业创业政策

  

  8月20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两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咸宁市投资公司财务总监佘莫利、会计师饶因贪污受贿被判刑。   

  

     

  

  判决书显示,两人帮助湖北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财务经理完成存款业务。2009年,湖北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财务经理谢某通过被告人饶某找到佘墨丽,要求佘墨丽增加在湖北银行城投公司的存款,并承诺将银行给予她的个人奖励给予她和饶。佘莫利同意,并安排饶具体处理。后来城投公司增加了在湖北银行的存款。为履行承诺,谢某先后数次给予佘某利、饶某共计10.18万元现金,佘某利、饶某各分得一份。   

  

  此外,二人还挪用城投公司贷款利息共计34.56万元。2008年5月,咸宁市投资公司与咸宁碧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云公司”)签订了咸宁市干河流域西安段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改造项目虚假施工合同,并以该项目名义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分行借款8000万元。   

  

  为实际控制该款,城头公司财务负责人佘某利安排碧云公司、咸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分别设立银行账户,刻制公司法人及财务印章,供城头公司使用。   

  

  2008年6月至2010年2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分行先后向碧云公司设立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后,佘某丽安排市城投公司出纳即被告饶某将贷款转入市城投公司设立的城市项目建设银行账户。   

  

  2010年3月17日,市政公司专用银行账户贷款资金利息余额仅为345,608,380元。佘某利以公司支出的名义要求市政公司向佘某利支付利息,并安排饶具体办理,理由是城投公司需要解决费用。之后,市政公司以转账或现金交付的方式两次支付饶31.5万元。收到款项后,饶按照佘某利的要求,将其存入自己的股票交易账户,由佘某利控制。她炒股亏损后,提取剩余资金21.1万元,与饶分别分享10万元和11.1万元。   

  

  此外,判决书还显示,佘某利帮助部分企业承接项目审计、咨询、提前告知项目标的、承接土地评估业务、监理业务、融资担保等。并从许多公司获得回扣和利益。饶通过帮助企业赢得监管业务,收受了多家公司的回扣。   

  

  判决书显示,佘某力贪污受贿共计300.49万元,饶某贪污受贿166.57万元。饶被捕后,付了所有的赃款。   

  

  最终,2019年4月,通城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通城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佘某利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之后,佘某丽拒绝受理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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