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第108期】分享“老板业绩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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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从现阶段来看,阿里的上市策略选择无疑是成功的。一方面,通过在纽交所创造IPO新神话,阿里一举成为全球知名企业,再次演绎了通过上市实现企业战略营销目的的经典故事,为阿里未来全球业务发展创造了积极条件。
另一方面,对于马云本人来说,除了杰克
马(马云英文名)成为了库克、扎克伯格等互联网巨头等青少年的偶像,上市也给马云带来了不仅仅是看得见的财富,还有实实在在的财富。在2014 《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中,马云高居榜首。
回顾阿里的上市历程,阿里在港交所上市的主要障碍来自于阿里对公司控制权的“过度”要求与上市“同股同权”原则的冲突。我们知道,同股同权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基本制度保障。20世纪80年代,哈特、格罗斯曼、哈里斯、拉维夫等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了“一股一票”原则优于其他投票规则。在以史莱佛等在法律和金融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四人进行的各国法律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程度评价的指标构建中,是否实行一股一票是一个重要因素。
从阿里在香港上市尝试的“失败”和在美国上市的成功可以看出,核心问题还是围绕着是否让马云等人绝对控制阿里。阿里巴巴集团CEO陆兆禧先生在阿里放弃香港上市后提到,“在如今的香港市场,研究消化新兴企业治理结构创新需要时间”。美国的上市规则允许马云等人通过合伙制度进行控制。马云认为,“合伙人不仅是公司的经营者、企业的建设者、文化的传承者,也是股东”。包括马云在内的27名合伙人有权任命大部分董事会成员。如果董事候选人遭到股东反对,合伙人可以重新提交候选人名单。合伙人的选择标准是在集团工作满5年,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75%的合伙人同意。除了合伙制度,阿里还采用了所谓的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兴趣
Entitles,VIE)以协议控制取代股权关系,一方面向外国投资者报告合并利润和资产报表,另一方面作为国内经营主体面临法律和监管。通过以上两个体系,阿里牢牢把控制权掌握在马云等创始人手中。
#摘要:
根据马云的解释,合伙制的潜在好处不仅可以控制公司,还可以避免官僚主义和等级制度,有利于“保证合伙制精神,保证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的可持续发展”。
在阿里的合作伙伴中,除了马云和蔡崇信作为永久合作伙伴外,还将根据“道德、价值观和对公司的贡献”选择新的合作伙伴。上述“软”标准无法得到法律确认甚至遵守,显然会给阿里合伙制度未来的实施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包括投票协议在内的不平等投票权实现机制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创始人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